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本期主题: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随着高层建 筑越来越多,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频生,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 全,让走在建筑物下的人心有余悸。高空抛物伤人事件也屡屡成为社会讨 论的热点。
然而,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先后有多起 高空抛物行为人被法院宣判成立高空抛物罪,接受刑事处罚。本期举案说 法就读者关注度极高的高空抛物行为及其相应刑事责任,以及《刑法修正 案(十一)》对于其实施前的案件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进行解析。
典型案例1:2021年3月1日,“高空抛物”入刑第一天,全国首例“高空 抛物”案宣判,被告人因向楼下抛掷菜刀获刑6个月。 2020年某日的下午,徐某在溧阳市戴埠镇西街三楼家中与王某因言语 不和发生矛盾,情绪激动的徐某从厨房拿出一把铁质菜刀,抛掷到楼下公 共租赁房附近。楼下的孙某发觉后随即向楼上质问,徐某听到后未予理睬。 在与王某持续的争吵过程中,徐某又到厨房拿出另一把不锈钢菜刀,抛掷 至楼下。路人报警。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所抛物品类 型、抛物高度和区域以及案发当天的人流量等因素,对徐某以涉嫌高空抛 物罪提起公诉。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高空抛物行为虽 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从建筑物抛掷物品行为已 经构成高空抛物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6 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案例2:4月9日,上海首例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在杨浦 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并宣判。住在三楼的被告人於某某将一只装有陶瓷杯 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砸伤途经楼下的路人。被告人於某 某最终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
主持人:请结合实际情况,简要谈谈为什么要新增高空抛物罪?
阮 磊:《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之前由于没有专门的“高空抛物罪”,对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大多是由民事诉讼途径处置,或者经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只有那些造成受害人严重受伤或死亡的高空抛物行为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对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才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刑法中的重罪,判刑起点最低就是3年,这对那些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来说,未免过于严苛,但行政处罚的惩戒效果又不明显,这些均与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相适应。
但是此次修正,将高空抛物行为入刑,作为独立罪名处理,释放了对高空抛物予以严惩的信号。
高空抛物罪的单独设立,在一定程度上就可解决上述矛盾,《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戒、规范和预防功能。
主持人: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伤亡等严重后果,还能适用高空抛物罪吗?
阮 磊:不同的高空抛物行为,造成的后果必然大相径庭,轻者殃及无辜伤人毁物,重者可能导致重伤或死亡的严重后果,对此,《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也同时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也即意味着,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刑法》之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形可分别认定为故意杀人、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重大责任事故等罪。
其实,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就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有人往楼下扔酒瓶、菜刀等物,乃至沙发、煤气罐等重物,把人砸成重伤或死亡,甚至危及公共安全的,那么就超出了高空抛物罪的评价范围,需要用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更重的罪名来定罪处罚,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
主持人:全国首例“高空抛物”案发生在2020年,但法院却以修正案实施后的新罪名“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对此部分人可能会产生质疑,这样的判罚究竟有没有法律依据?
阮 磊:答案是肯定的。这样的判罚有法律依据。
包括溧阳法院审理的首例高空抛物案在内,有多起案件虽然发生在今年3月1日之前,也就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而法院最终以新罪“高空抛物罪”定罪量刑,之所以这么判决,就是涉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处理案件应当依据行为时刑法,新刑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这也体现了刑法的歉抑性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以高空抛物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其一般法定刑下限为三年有期徒刑,上限则为十年有期徒刑,而“高空抛物罪”的法定刑上限为三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新轻旧重”的条件,故而应当适用新法。
最后提醒大家,无视他人安全和利益随意高空抛物,必将受到法律严惩。尊崇法律敬畏法律,守护大众头顶的安全,需要每一个人从守住自家窗口的安全做起。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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