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持人: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在当前越发兴起的远程办公环境下,一些公司不论节假日 还是下班之后,时不时给员工下工作任务,甚至个别公司在员工休假期间 仍让其远程办公,若不服从,就找借口为难甚至被辞退。那么,公司以员工 休假期间拒绝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期“举案说法” 栏目就这一问题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9年春节前,上海某咨询公司以小张负责维护的客户 可能需要应急服务为由,通知他携带电脑回家过年以备远程办公使用,遭 到拒绝。更令公司不满的是,小张春节休了 27 天假,并且在这期间“失 联”。小张则认为,春节假期自己没有义务工作,并且27天系正当假期,包 括春节假期11天,加上调休12天以及2个周末。公司则以拒不完成领导 交代的工作任务为由将小张开除。经劳动仲裁,小张获赔19.4万元,公司 不服起诉。近日,上海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公司解除劳动 合同的行为违法,应支付劳动者赔偿金19.4万元。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 被驳回。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律师说法
主持人:请问法院认定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的依据是什么?
吴 君:根据《劳动法》,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者的个人利益与用人单位的集体利益具有一致性,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劳动者的休假权益与用人单位的相关重要权益发生冲突时,用人单位应围绕假期工作或放弃休假与劳动者或工会进行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以安排补休或发放相关加班加点薪酬等方式保障好劳动者的权益。但对于用人单位的这些要求或安排,劳动者也有说“不”的权利,劳动者的拒绝不是一种过错。就上述案例而言,针对春节拒绝携带电脑一事,现实中确实存在工作有突发状况需要处理的情形,原告该要求并无不妥,但被告处于休假状态,不具有向原告提供劳动的义务,故其拒绝携带电脑不属于恶意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何况,27天的休假亦出于正当手续与流程,那么对于公司临时的工作安排,小张是有权拒绝的,并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并非原告主张的“失联”状态,公司以上述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法律是如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吴 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些规定把用人单位内部合法的规章制度的效力提高到与法律法规规章同等效力,成为用人单位开展内部劳动用工管理的依据,一旦发生纠纷时,这种规章制度可以作为依据。比如,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鉴于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根据本单位内部实际情况,自主设计制定各种规定,用来支配、管理劳动者,约束、规范乃至强制劳动者进行生产劳动和各种活动。可见,建立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就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哪些建议?
吴 君:无论是一个小团队,还是一家大公司,和谐的劳动关系、团队氛围都是良好发展的基础。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理应对劳动者保持一定限度的宽容和善意。如果一味地用公司内部规定中的条条框框苛求劳动者每时每刻都“正确地做事”,甚至动辄就使用开除员工这个“利器”,必然会导致一定的内耗。毕竟,在精诚协作的基础上追求公司的长远发展,才是“做正确的事”。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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