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重要诉讼制度改革。那么,何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2018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白某与被害人钟某在肃南县红 湾粮站因债务纠纷发生口角,后白某下楼购买菜刀一把,返回后将钟某右腿砍伤。 经鉴定,钟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案发后,白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白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白某在侦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虽经检察官多次协调,白某与钟某仍未就 赔偿数额达成一致,但充分考虑白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和愿意赔偿的态度,遂决定对此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白某在提起公诉前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肃南县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判处白某有期徒刑6个月的量刑建议。
案件提起公诉后,白某与钟某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官遂向法院发出量刑建议调整书,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可以适用缓刑。肃南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以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吴 君:认罪认罚从宽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检察机关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时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既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意见,也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对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但从宽时应当予以考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戾气、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方式和环节。
主持人: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只是对新型犯罪和不常见的犯罪,以及量刑情节复杂的案件,可以提幅度刑建议。那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会侵犯法官的裁量权吗?
吴 君:第一,从法理上讲,检察机关的起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建议权,首先是请求定罪,其次是请求量刑。从权力属性上讲,量刑建议就是求刑权。依法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第二,从实践中来看,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越具体,越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理预期,也有利于鼓励被告人及早认罪。而且,控辩双方能够平等地参与量刑协商,也有利于促进量刑的公平公正。第三,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与法官的裁量权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方,拥有求刑权,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又强调法官的最终裁判权。量刑建议可以有效化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对抗心理,从而为法官最终裁判打下良性基础。
主持人: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吴 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路径,既强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强调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从以下方面来保障被害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一是在确定对被告人的从宽幅度上,把被害人是否谅解、被告人是否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是被告人选择适用速裁程序,必须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检察机关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一方面要努力实现被害人权益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平衡,另一方面对于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也要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花钱买刑”现象。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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