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5 20:02:25     

  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现实生活中,部分人通过假离婚逃避债务。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撤销权就派上了大用处。何谓债权人撤销权?何种情形下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8年,债权人丁某因债务人陈某拖欠货款,将陈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陈某分期支付丁某货款110余万元。然而陈某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不久便与其妻子胡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并作了财产分割约定,两套房产、一间店面全部归女方所有,而男方分得一处宅基地使用权,同时承担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现陈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所剩无几,案件执行难以推进。债权人丁某认为陈某和胡某离婚是假,逃避债务是真,遂将陈某与其妻子胡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与胡某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造成了陈某偿债能力下降甚至丧失,损害了债权人丁某的合法权益,故丁某可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最终,丁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债权人撤销权?

  吴    君:《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设立了撤销权制度,目的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恶意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也为债权的保全方式之一,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因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是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行为,从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已成立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当然地涉及第三人。就上述案例可见,如果债务人想通过离婚形式恶意逃避债务,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主持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吴    君: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条件可分为客观与主观,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会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是否害及债权,应从两方面考察。一方面债务人因其行为而使其无资力清偿债权。另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因债务人的行为不能受完全清偿。但债权人的债权附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只能于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的债权数额限度内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主持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吴   君: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撤销的效力依判决撤销而发生效力。其效力及于债务人、受益人及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例如,为财产赠与的,视为未赠与,为放弃债权的,视为未放弃。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受益人已向债务人支付对价的,得向债务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得请求受益人将所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也得请求直接返还给自己。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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