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 君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生产加工食品时,禁止在食品中加入非法添加剂和有毒有害物品,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在食品加工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怎样处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定罪?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丁某某接手经营他人凉皮店,在加工制作酿皮过程中,先后于2019年8月25日、26日,在15张酿皮中添加化学物质 “皮冻碱”,并将制成的酿皮进行销售。2019年8月26日,张掖市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作中将其查获,后经委托甘肃中商食品质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添加了“皮冻碱”的酿皮进行检验,被检酿皮中检出硼酸,且含量为475mg/kg,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丁某某生产、销售的酿皮系有毒、有害食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吴 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人丁某某违背食品从业者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对社会不特定的消费者身体造成极大危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主持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认定?
吴 君: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何量刑?
吴 君:《刑法》第144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就上述案例而言,依据《刑法》第144条、第67条第一款、第72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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