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
住在高层的居民随意将物品从窗户抛出,如果造成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会因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获刑。何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定罪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
蒋某系家中独子,从小随外公外婆长大,学校毕业后多年无业,也无稳定收入来源。去年年初,他因家庭矛盾与父母感情恶化,从父母家中搬出。2019年8月 1日,蒋某声称要为外公外婆讨回公道,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争执过程中,将手边的平板电脑、手机、水果刀等物品扔出窗外。蒋某抛出的物品将正常停靠的三辆轿车砸中,造成不同程度损失。事发后,蒋某第一时间报警投案。经法院审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说法】
主 持 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吴 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公司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上述案例而言,蒋某为发泄不满,将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等物品从14楼高处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区公共道路上,还砸坏三辆机动车,虽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案发地系人员及车辆密集小区,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会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 持 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认定?
吴 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主 持 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量刑?
吴 君:《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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