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罪与罚

发布时间:2020-08-30 22:04:54     

  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 君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认定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沈某某伙同其弟在经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期间,以公司投资贵金属和现货为名,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多人非法吸收资金1135.9万元。所吸收资金用于投资、返息、支付本金、公司开支及个人消费等。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隐匿并失去联系。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被以网上追逃方式抓获。被告人沈某某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沈某某违法所得依法追缴,返还各被害人。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介绍一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

  吴   君:上述案例中,被告人沈某某与其弟以公司投资贵金属和现货为名,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最终资金链断裂,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人沈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沈某某在侦查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35.9万元,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的情形,依法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主持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有哪些?

  吴   君: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大小。如果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小的,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构成犯罪。是否出于故意。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实施的,不构成犯罪;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构成犯罪。如行为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幅度内提高利率吸收公众存款的,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量刑?

  吴   君:《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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