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 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 君
主 持 人: 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相关数据显示,野生动物的灭绝速率呈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物种面临着生存危机。非经依法批准,捕捉、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如何认定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秦某某三人经事先约定,由谢某某驾驶吉普越野车,方某某坐在副驾驶持猎枪射击,秦某某坐在后排持探照灯寻找猎物,进入某县某乡一带,由方某某开枪猎杀鹅喉羚1只,后将鹅喉羚死体带至被告人谢某某厂区内剥皮肢解,三人各自带回家中食用。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四人再次进入某县某乡一带,由方某某开枪猎杀鹅喉羚1只,后经驾车追赶、下车将鹅喉羚杀死,将鹅喉羚死体放置车辆后备厢内。四人在继续寻找猎杀鹅喉羚的过程中,被林场职工发现,后四人弃车分两路逃窜。在逃跑途中被告人方某某、张某某将猎枪及子弹掩埋遗弃。事后四人商议,采取伪造售车协议、欠条等方式企图逃避侦查。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向公安机关上交 2018 年 11 月 30 日猎杀食用所剩的疑似鹅喉羚肉体组织一块。经鉴定,现场缴获的1只鹅喉羚死体及被告人方某某上交的肉体组织,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鹅喉羚。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自2012年以来受他人之托保管涉案枪支,并非法持有。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17.59mm口径的猎枪。
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谢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秦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请简要谈谈何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吴 君: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或观赏价值的野生动物,如隼、秃鹫、猕猴、黄羊、马鹿等。“濒危”野生动物,是指除珍贵和稀有之外,种群数量处于急剧下降的趋势,面临灭绝的危险的野生动物。上述野生动物,除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经过依法批准猎捕以外,对野生动物捕捉或者杀死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人谢某某、方某某、秦某某、张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再区分主从犯。
主持人:非经依法批准,捕捉、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如何量刑?
吴 君:《刑法》第341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主持人: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方某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总和刑期两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如何量刑?
吴 君:《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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