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订需谨慎 撤销有限制

发布时间:2020-08-23 21:35:04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孙涛 通讯员 安转红)近日,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原告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92年9月起,女方刘某与男方张某开始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两个孩子,现已成年。期间,二人于2012年5月在陇西县双泉镇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因夫妻感情破裂,2019年6月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于同日在陇西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关于财产问题,离婚协议中载明:婚后共同财产即位于双泉镇某村的一处宅院归男方张某所有;婚后共同债务4万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今年7月,女方刘某向陇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上述宅院及宅院内部家具等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因感情破裂,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已通过民政部门备案,其效力在无法定事由予以撤销或变更的情形下应予认定。现原告虽以离婚协议系违背其本人意愿为由提出重新分割财产,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现实中,一方为达到快速离婚的目的而在离婚协议上草率签字的情形屡见不鲜。本案中,女方也坦言,当时之所以签订离婚协议,就是“为了尽快摆脱这种痛苦的婚姻”。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法官提醒:离婚协议,应是双方对自己的人身、财产等经过充分思考后作出的处分,签订需谨慎,撤销有限制。

  
        ◎法条链接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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