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本约 不约=违约

发布时间:2020-08-11 22:22:27     

  法治甘肃网  甘肃法制报讯(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洋)违约责任,顾名思义,就是违反合同约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以承担违约责任必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为前提。日前,在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一起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王某却感到困惑,自己明明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却还是被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王某是兰州一家汽车配件商店的经营商。2010年,王某欲承租甲公司汽车市场内的一间商铺,但由于当时商铺尚未竣工,王某便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由王某先行向甲公司支付1.5万元定金,甲公司待商铺竣工后第一时间通知王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并在商铺建设期间免费提供过渡铺面供王某经营。后王某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定金,甲公司也免费提供了临时性经营铺面,但王某并未在铺面内经营,只是将其作为仓库使用,甲公司对此未做干涉。

  商铺竣工后,甲公司很快就通知王某前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但王某以家中有事为由推托数月,迟迟不肯签订合同,甲公司便将王某此前选定的商铺另租他人,并要求王某限期搬离临时性经营铺面。王某对此十分不满,遂要求甲公司返还1.5万元定金,遭到了甲公司的拒绝,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甲公司诉至西固区法院。

  王某认为,定金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合同能够得到履行,防止一方违约,但他自己并没有和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自始至终不存在租赁关系,既然连“约”都没有,甲公司就无权以“违约”为由拒不返还定金。

  王某的这番理由看似有一定道理,但真的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办案法官认为,王某的理由只对了一半:王某的确没有和甲公司签订过租赁合同,双方也从未形成实质上的租赁关系,所以王某认为其“与甲公司不存在租赁关系”的理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违约,因为双方虽然从未签过商铺租赁合同,但早在2010年就已对日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事签订了书面协议,这份协议的法律性质属于预约合同,目的是确保双方日后磋商、订立正式的本约合同(即该案中的商铺租赁合同)。商铺竣工后,王某迟迟不肯与甲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其行为已经违反了预约合同的约定,甲公司有权以王某违约为由没收其交付的1.5万元定金。最终,办案法官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预约合同本质上也是合同,不过相较于其他合同而言,预约合同的标的比较特殊,是订立本约合同的行为。如果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的约定不与相对方订立本约合同,同样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最后告诉大家一个理解预约合同的“公式”——预约≠本约,不约=违约。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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