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往往贪图小便宜,占有了他人的东西不肯归还,殊不知这种行为是可能会构成侵占罪的。那么,何谓侵占罪?侵占罪达到什么程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这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3年9月,被告人刘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委托协议,委托某投资公司以位于某某区的住房作为抵押为其贷款人民币2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由某投资公司以提高银行流水业务的方式为其办理贷款。同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某将身份证及本人工商银行储蓄卡、办理的银行U盾交给某投资公司,双方前往银行办理了相关密码、手机短信提醒号码变更,次日某投资公司开始向刘某银行卡内注入资金。同年10月23日,被告人刘某通过网络将上述银行卡内某投资公司的67 万元私自转入自己天津某贵金属公司的交易账户内,当天被某投资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刘某下午与某投资公司达成了欠某投资公司703500元的协议,同时承诺将其房屋出售尽快偿还其私自转走的67万元及利息。后被告人并未实际履行,上述款项被刘某用于贵金属交易、偿还个人债务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侵占罪?
吴 君:《刑法》第270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就上述案例而言,某投资公司按照口头约定不定期向银行卡注入或提取资金,根据双方的委托关系和流水交易需求,某投资公司在应当知道刘某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转走钱款的前提下,仍基于信任关系和业务需要继续履行协议,故某投资公司对于其所有的钱款实质上是委托被告人刘某代为保管。但刘某在未经某投资公司许可的情况下,违背某投资公司的意愿,将其仅具有保管权限的钱款转移至自己天津某贵金属公司的交易账户内进行非法处分,据为己有,且在某投资公司发现的情况下,在可以第一时间返还涉案钱款时拒不返还。虽刘某辩解事后与某投资公司签下收条和委托出售房屋合同,但其并无积极还款行为,以阻挠和延缓的方式逃避退还义务,将涉案钱款用于贵金属交易和个人消费,故其构成侵占罪。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侵占罪如何量刑?
吴 君:我国刑法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即以一定财产数额作为定罪的标准。因为,犯罪数额直接反映着经济犯罪行为的规模及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既是区分违法与犯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又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本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第271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持人:罚金的缴纳期限,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吴 君:《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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