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滥伐林木罪是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及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那么,为建立良好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采伐林木行为构成犯罪吗?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此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被告人王某某自2008年春季开始,陆续在其承包的林场沙荒地里栽植杨树,并依法办理了林权证。2015年,王某某的农业公司计划于2016年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优质梨基地示范项目,项目建设主要内容为平整、改良土地500亩,配套滴管灌溉系统,建成优质梨基地500亩,同时向农业局申报该项目。经逐级上报,省林业厅批准该项目为享受国家补贴的项目。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申请变更林权证,并载明林权证登记的林地范围内土质差,无引水灌溉设施,病虫害严重,原定植二白杨已经基本枯死,经聘请市林业局专家实地考察并建议,在林权范围内重新定植梨等经济林,申请将重新定植的270亩林地由防护林变更为经济林,并在林权证上予以变更。2016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林地的枯死木砍伐清理,经林业调查规划院鉴定,被告人滥伐的杨树蓄积量为16.05立方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律师说法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上述案例判决无罪的法律依据?
吴 君:滥伐林木罪是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等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上述案例而言,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清理了其林地的枯死木,确已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但并未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其补种的经济林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同时,亦更好发挥了林地的生态效益。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综合造成无证采伐的前因后果,且考虑被告人对被破坏环境资源的修复和补偿的社会效果,依法可不认为是犯罪,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如何区分滥伐林木罪与非罪?
吴 君:《森林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立法目的统领一部法律全部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因此《森林法》规定的采伐制度亦应符合该立法目的,即生态优先应成为基本原则和首要价值取向。采伐许可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因此,为建立良好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采伐林木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区分罪与非罪,对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行为应予激励。
主持人:上述案例的判决结果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那么,我国法律对刑罚是如何规定的?
吴 君:《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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