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切割正在使用光缆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0-01-06 11:02:47     

  受邀嘉宾:甘肃君谙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君

  主 持 人:首席记者 何明霞

  本期主题:现实生活中,盗割通讯器材的案件时有发生。此类案件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安全,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那么,为了一己之私,私自切割正在使用中的光缆致光缆中断,应如何定罪量刑?本期“举案说法”栏目就此分析探讨。

  典型案例:2019年1月29日11时许,海南省临高籍男子羊某作为船长驾驶渔船在临高港外海域进行捕鱼作业时,发现该船无法正常航行,且船体倾斜。羊某在指挥其他船员将渔网起至水面附近时,发现船尾右侧两块木板中间夹着海底光缆。由于光缆过重无法解开,羊某遂对光缆进行切割,光缆被割断后滑落海里,造成光缆中断影响户数约10万户、故障历时4303分钟、打捞和维修费用共计268.6 万元的严重后果。

  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羊某有期徒刑七年;责令其赔偿中国电信海南分公司维修费、打捞费等共计人民币268.6万元;扣押在案的渔船1艘、导航设备2台,待其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后返还。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简要谈谈何谓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吴君: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强调一点,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就上述案例而言,羊某的行为造成光缆中断影响户数约10万户、故障历时4303分钟、打捞和维修费用共计268.6万元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明显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主持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该如何认定?

  吴君: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破坏方法除拆毁通讯设施等一般方法外,还包括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设施的,属于手段牵连。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现代化的交通工具如航海、航空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往往会使用一些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铁路部门为保障铁路交通运输安全,也配有自己的专用通讯设施。如因破坏交通工具或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足以发生火车、船只、航空器等倾覆或毁坏的,还同时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对此,应当择重罪即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罚。倘若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中的通讯设施,不足以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但足以危害通讯公共安全的,则就应认定为本罪。

  主持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如何量刑?

  吴君:《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谓严重后果,不限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具体应结合本罪的特点,综合案件情节,如破坏的通讯设备的性质、严重程度,通讯中断的性质、时间长短、影响面以及直接造成的危害结果等,综合全面考量确定。

责任编辑:韩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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