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跑腿业务”背后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5-11-05 11:37:03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数字化时代,网络兼职广告层出不穷,往往以“轻松赚快钱”为诱饵,吸引不少人参与。但是,看似简单的兼职“跑腿业务”背后可能隐藏着陷阱。本期“举案说法”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增强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避免误入歧途。

典型案例:2024年10月,周某某通过网络看到一则高薪兼职广告,随后与发布者取得联系。对方告知其工作内容为:按指示到指定地点收取包裹,再转移至另一指定地点存放,即可获取报酬。周某某曾询问包裹内物品,但对方拒绝说明,并要求其不得拆封。如此隐蔽的交接方式以及明显高于市场价的酬劳,令周某某意识到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尽管产生怀疑,周某某仍按对方指引,先后两次从网约车中取得包裹,并转移至指定的公共厕所内。事后查明,这两件包裹内实为上游犯罪所得的赃款,共8万余元。周某某通过两次转移行为非法获利2000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周某某在主观上明知可能参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协助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对其作出有罪判决。

主持人:周某某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阮 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认定该罪名的关键在于“明知”和“行为”两个要素:行为人必须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处理的财物来源于犯罪,客观上实施了掩饰、隐瞒的行为,从而帮助上游犯罪逃避追查。在周某某的案件中,法院认定他有罪的理由首先在于其主观上的“明知”。尽管周某某没有直接打开包裹确认内容,但他多次向上家询问包裹性质却被拒绝,且任务要求将包裹放置于公共厕所这种异常地点,同时报酬远高于正常跑腿费,这些情况足以让他作为一个成年人意识到包裹可能涉及违法。周某某为了2000余元的利益,仍选择继续操作,这符合法律对“明知”的推定标准。客观上,他通过取件和转移包裹,帮助上游犯罪团伙隐藏了8万余元赃款,构成了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综上,周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主持人:周某某的行为为何没有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阮 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帮信罪”惩治的是为上游犯罪提供“工具”或“通道”的帮助行为,例如提供银行卡、提供通讯群组推广等。这些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前或同时,是犯罪能够实施的“助燃剂”。而“掩隐罪”惩治的是在上游犯罪已经既遂之后,对犯罪产生的“赃款赃物”进行隐匿、转移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某的任务是在既遂后,通过“取件-转移-放置”这一系列动作,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的直接联系,这个行为本质上是对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洗白”和“转移”。因此,周某某的行为不再是前期、中立的“帮助”,而是直接介入到赃款处置环节的“转移”。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为它直接阻碍了司法机关追缴赃款,为犯罪分子最终占有和挥霍犯罪所得提供了关键支持。因此,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定罪,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周某某若在察觉到异常后选择停止,法律上会如何评价他的行为?

阮 磊:如果在第一次取件前,因怀疑而直接拒绝参与,那么他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如果在第一次取件后、转移前,主动停止并报警,这属于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如果他此时将包裹原封不动地上交公安机关,有效防止了赃款转移的后果,极大可能被认定为“没有造成损害”,从而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一旦意识到自己可能参与了违法犯罪,最明智的做法就是立即停止、保护证据、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越早退出,法律风险就越低。切勿因为“已经做了一次”就继续参与后续违法行为,从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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