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典型案例:2019年9月,某公司员工小李在公司内网发出求助信件称,自己入职以来不时受到上级王某的暴力攻击,多次对自己进行手掐脚踢,自己也曾试图与对方沟通,但没想到情况愈演愈烈,王某开始在团队周会上使用会议室的投影仪遥控器、笔和鼠标砸自己,现场参会同事都可以作证。除了对自己实施行为暴力,王某平时的言语侮辱及恐吓更是不计其数,邮件中附有受伤照片及被移除工作群的截图。除此之外,小李还提供了王某辱骂自己的一次录音,资料中王某警告小李要识大体、要服软,并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收到邮件后,该公司立即调整了小李的工作,并对此事进行调查。为了逃避责任,王某企图通过干涉下属言论来影响调查结果,叮嘱同事们接到公司调查人员电话应该怎么回答,还反复确认是否记得应该怎么回答调查员问题,但多名同事都证明王某情绪起伏很大。同年11月,该公司向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确认王某的行为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王某却在该通知书回执联上明确不认可公司的解除理由,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要求支付赔偿金334372.5元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裁判结果:2020年6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为该公司单方面解除和王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王某不服该裁决,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334372.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完全是故意为之且情节恶劣,已明显超越了同事相处、上下级管理的界限,严重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劳动者不仅要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合同义务,还应时刻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王某的行为显然不仅违反了公司规定,也严重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故公司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综上,法院认为某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最终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期主题:职场应是劳动者施展才华、实现价值的平台,而非暴力与欺凌的温床。近年来,职场霸凌事件频发,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更挑战法律与道德的底线。本期“举案说法”通过一起员工因实施职场霸凌被公司辞退后起诉索赔败诉的案例,解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边界,以及劳动者应如何遵守职业道德与法律法规,旨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法律警示与指引。
主持人:用人单位以《员工手册》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阮 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这一条款的适用需满足严格条件:首先,规章制度必须合法有效,即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次,用人单位需履行告知义务,确保劳动者知悉规定内容;最后,劳动者的行为必须达到“严重违反”的程度,需结合行为性质、后果及主观恶意综合判断。本案中,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将职场霸凌(如肢体暴力、言语侮辱、干扰调查等)列为严重违纪行为,且王某入职时已签收手册,公司已尽到告知义务。王某的行为并非偶然或轻微过失,而是多次故意实施暴力(如投掷物品、肢体攻击)并企图掩盖事实,明显符合“严重违反”标准。因此,公司依据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主持人:职场霸凌行为如何认定?其与正常管理行为的界限何在?
阮 磊:职场霸凌的认定需从行为方式、频率、后果及主观意图等多维度考量。通常包括但不限于:持续性、故意性的肢体攻击(如推搡、击打)、言语侮辱(如贬低、威胁)、孤立排挤、无理加重工作负担等。其与正常管理行为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欺凌为目的、是否超出合理管理限度。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已远超正常管理范畴:其一,多次在公开场合投掷物品(如遥控器、鼠标)砸向下属,造成物理伤害和心理威慑;其二,长期进行言语恐吓(如要求“服软”“识大体”);其三,企图干涉调查,胁迫他人作伪证。这些行为均带有明显的恶意性和侮辱性,且通过录音、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需强调的是,即使某些霸凌行为未造成直接身体伤害,但其对受害者心理健康和工作环境的破坏仍可能构成“严重违纪”。劳动者若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如录音、聊天记录、医疗证明),并通过内部投诉或法律途径维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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