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因挑衅引发伤害能否认定工伤?

发布时间:2025-09-16 11:23:28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工伤认定是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环节,但工作中因个人冲突引发的伤害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本期“举案说法”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解析,帮助用人单位厘清工伤认定的法律边界,引导劳动者理性处理工作矛盾。

典型案例:邵某是某建设公司招用的工作人员,在公司项目工地8号楼负责操作升降机。2024年3月21日6时许,瓦工班组工人张某拉着装有工具的板车到8号楼乘坐升降机到所在岗位楼层。升降机到达后,张某将工具往外搬移。因有其他工友呼叫电梯,邵某便催促张某,双方因出升降机的快慢问题发生争吵。在升降机中,邵某先是用开升降梯门用的铁钩打工友张某,随后被同在升降机的其他工友拉开。拉开后,邵某又将手边热水壶中的热水泼向了张某,又被同行的其他工友拉开。随后,张某离开升降机进入楼道。张某离开后,邵某也离开升降机,并捡起一根水管追向楼道里的张某跟前挑衅。之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邵某被张某打伤。2024年4月12日,邵某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于6月2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邵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主持人: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什么?为何邵某的伤害不被认定为工伤?

阮 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的核心标准是“三工原则”: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其中最关键的是“工作原因”要件,即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第十六条还明确排除了三种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本案中邵某的受伤完全不符合上述标准。首先,从行为性质看,邵某受伤源于其主动挑衅:先用铁钩击打张某,又用热水泼洒,最后持水管追逐并挑衅。这一系列行为明显超出工作范畴,属于个人挑衅行为。其次,从因果关系看,伤害结果是由邵某自身过错直接导致,与操作升降机的工作职责毫无关联。从法律评价来看,邵某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个人矛盾打架受伤不属于工伤认定范畴。因此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主持人:同事间因工作催促引发的冲突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阮 磊:工作冲突是指因工作安排、职责履行、生产协作等职业因素产生的争议,而个人矛盾则是源于私人恩怨、性格冲突等非职业因素。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冲突内容是否与工作职责直接相关,行为方式是否符合合理限度。本案中,虽然起因是工作催促,但后续发展完全超出了工作范畴:邵某使用铁钩、热水等危险工具实施攻击,追至楼道主动挑衅,这些行为明显具有人身攻击性,已转化为个人冲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作原因应当理解为与履行工作职责直接相关且必要的行为。即使因工作产生争执,如果一方采取明显过激、违法的方式解决问题,由此产生的伤害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正如法院所指出的,工伤认定需要遵循“因果关系直接性”原则,即伤害必须是工作的直接后果,而非间接或衍生后果。邵某的受伤是其挑衅行为的直接后果,与工作只有间接关联,故不满足工伤认定要件。

主持人:用人单位对此类事件应承担什么责任?劳动者该如何正确维权?

阮 磊:虽然本案伤害不构成工伤,但用人单位仍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安全工作环境。如果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如未及时制止冲突、未开展安全教育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于邵某而言,其正确的维权途径应该是通过民事诉讼向实际侵权人张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如果公司存在管理过错,可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同时,如果伤害达到一定程度,可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工作中发生矛盾应通过正当渠道解决(向主管报告、申请调解等),绝不能采取暴力手段。否则不仅可能无法获得工伤保护,还要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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