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居住老宅究竟归谁所有——解析分家协议与老人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5-09-08 11:31:09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靖远县法院法官助理 任志林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在家庭财产继承纠纷中,分家协议与老人遗嘱的冲突时有发生。此类情况不仅涉及分家协议与老人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更关乎家庭伦理与契约精神的平衡。本期“举案说法”我们结合靖远县发生的一起房产纠纷案,解析分家协议与老人遗嘱的法律效力问题,为家庭成员依法处置家庭财产提供参考。

  典型案例:2005年,王父与三个儿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其位于靖远县的老宅由其居住至去世后归长子王大所有,其余地块分属次子王二、三子王三。2018年,王父又立下遗嘱,称孙子王小孙(王二之子)悉心照顾,决定老宅全部房屋由王小孙继承,并由亲属张三见证签署。2019年王父去世后, 2024年 8月该房屋被拆迁,王大依据2005年分家协议向法院主张权利 。 2024年11月,法院确认协议有效,但因遗嘱与协议相悖,法院未支持王大的诉讼请求。2024年12月,王小孙遂诉请法院,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主张房屋权益。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2005年分家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分家析产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财产分割达成合意,老宅归属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2018年的遗嘱虽形式合法,但其对老宅的处分实质构成对分家协议的单方变更。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王父无权通过遗嘱擅自变更全体协议方已确认的财产分配方案。老宅既已在协议中明确归属王大,遗嘱相关内容自始无效,故驳回了王小孙的诉讼诉请。

  主持人:本案中,为何认定分家协议效力优先?

  任志林:要区分分家协议与遗嘱的效力优先级,需要从法律性质层面深入阐释分家协议与遗嘱的本质区别。第一,从财产属性来看,分家析产的对象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如本案中父母与子女共同积累的房产;而遗嘱处分的必须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2005年协议明确将老宅分配给王大,这表明该房产已通过分家析产从家庭共有财产转化为王大个人财产,王父仅保留居住权。第二,生效时间方面,分家析产协议自所有共有人签字确认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而遗嘱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且立遗嘱人生前可随时撤回、变更。本案中,分家协议经各方签署后已实际履行10余年,其效力早已确立。第三,财产转移时间不同,分家析产可以在父母在世时完成财产权利转移;而继承必须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第四,参与主体方面,分家析产需全体财产共有人参与并一致同意;而遗嘱仅需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2005年协议有王父及三个儿子共同签字确认,体现了各方合意。因此,法院认定分家协议具有优先效力,王父无权通过遗嘱单方处分已不属于其个人财产的房屋。

  主持人:王小孙尽到赡养义务是否会影响财产分配?

  任志林:赡养义务的履行与财产权利的取得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该规定仅适用于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的范围。本案中,老宅房屋通过分家协议已完成权属分配,不再属于王父的遗产。王小孙的赡养行为虽值得肯定,但不能因此否定既已成立的分家协议效力。若认可遗嘱可随意变更协议,将破坏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性,违背民法典中规定的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主持人:房屋拆迁后,拆迁补偿权益应如何认定?

  任志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房屋所有权人。本案中,分家协议已明确王大为老宅房屋所有权人,王父仅享有居住权,故拆迁补偿权益应归属于王大。虽然房屋物理形态因拆迁变为补偿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拆迁补偿款实质是房屋价值的转化形式,不改变原始权属关系。本案中,首先,遗嘱处分无效,王小孙不能基于遗嘱取得物权。其次,赡养行为与拆迁补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故王小孙主张拆迁补偿权益缺乏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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