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业主装修房屋时,对包括阳台护栏在内的建筑物外立面的改变,是否会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可否要求业主恢复原状?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崔某为某小区新入住的业主。该小区《管理规约》载明,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阳台封闭不应当对相邻业主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材质与颜色应与建筑物外立面的材料色彩保持一致。崔某装修时,曾通过微信询问物业人员能否拆除房屋阳台铁艺栏杆,物业人员回复:保持原状吧。之后,崔某拆除了房屋阳台的黑色铁艺栏杆,并安装了落地窗封闭了阳台。后该小区物业两次向崔某发送《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十日内恢复阳台外墙铁艺栏杆,未果。小区业主投票通过起诉崔某的决定。原告小区业委会认为,崔某的行为威胁了小区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影响了整栋楼房的整体外形和美观,违反了《管理规约》,遂诉请要求崔某将拆除的房屋阳台黑色铁艺栏杆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崔某的行为违反了《管理规约》,损害了小区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故判决支持业委会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小区《管理规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依法制定的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源于业主共同意志的合法集合。本案中,法院判决恢复原状,正是对规约效力的司法确认,体现了“意思自治+公益保护”的双重原则。
主持人:如果崔某的改造行为并未实际造成安全事故,仅被认定为“可能构成威胁”或“影响美观”,其他相邻业主能否维权?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维权行为并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绝对前提。当一种行为足以“危及”他人安全或合法权益时,权利人就有权提前介入,要求消除这种危险状态。本案中,崔某擅自拆除原有设计、可能经过荷载计算的铁艺栏杆,其行为本身就改变了建筑外立面的原始状态,对安全性构成了潜在威胁,这种“威胁”本身就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对于“影响美观”的问题,它并非一个单纯的主观感受问题。在法律上,它被归结为对“建筑物整体美观”这一“共有利益”的侵害。一个住宅小区的建筑外观统一性,直接影响着整个社区的环境品质和所有业主的物业资产价值。某个业主不协调的改造行为,会导致“破窗效应”,破坏整体风貌,进而造成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的价值贬损。这同样构成了对业主共同权益的侵害。因此,相邻业主或业委会可以首先尝试与违规业主进行沟通,明确告知其行为违反了规约并侵害了他人权益,建议其自行整改。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或司法所的人民调解员介入,促成和解。如果违规改造涉及违章搭建、改变外立面等,业主可以向所在县(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若以上途径无法维权,则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持人:此类纠纷中,业主该如何平衡“个人财产权”与“公共利益”?
阮 磊:房产所有权并非绝对权利,而是受到社会义务和共同利益的合理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阳台作为建筑外立面组成部分,其改造涉及楼体承重、防火逃生、市容规划等多重公共利益。本案中,崔某主张的“个性化改造”权利需让位于以下几项更高位阶的利益。第一,安全利益。铁艺栏杆的设计通常经过防风防坠计算,擅自改为落地窗可能破坏结构平衡。第二,共有利益。外立面统一性属于业主共有权范畴,单一改动可能导致“破窗效应”。第三,契约利益。规约作为集体合意的产物,效力优先于个人偏好。建议业主在改造前要查询规约及当地行政规定,同时向业委会或物业申请备案,必要时需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唯有通过程序合规性保障实体正当性,才能避免陷入风险。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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