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禁漏洞致使住客隐私曝光——解读民宿经营者因管理不善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5-08-04 14:59:39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宿标识不清晰,智能密码锁故障。住客在走错房间并输入错误密码的情况下,仍然打开了情侣住客所在的房间,导致情侣住客隐私权被侵害。那么,民宿经营者存在过错吗?是否应向情侣住客承担侵权责任?本期“举案说法”将结合典型案例和民法典有关规定解读这一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2022年8月,单某通过平台预订了8月5日入住B民宿的房间,房间信息显示为“T03”户型,订单号为654321。8月5日,单某入住B民宿,民宿无前台接待,亦无房间图示。单某只能自行在民宿所在楼层寻找,以为“203”房间就是其预订的“T03”房间。单某输入了订单号654321,打开了原告情侣住客梁某和祝某所在的房间。梁某惊讶地大声呵斥,单某赶忙关上房门,并联系B民宿的管理人员询问情况。管理人员表示,单某尚未通过微信办理入住,房间号和密码都没有分配和告知,单某不应进入203房间。梁某和祝某则认为,B民宿管理不当,导致其隐私权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B民宿的经营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定,B民宿的经营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梁某和祝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5000元。

主持人:本案中法院为何判决民宿经营者承担全责?

阮 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民宿经营者作为提供服务的主体,其管理疏漏(无前台指引、无清晰房号标识)直接导致了住客单某迷失方向、无法准确辨识其预订房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负有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本案中,民宿未能提供基本的、安全的入住引导环境,未能履行其应尽的、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单某使用自己订单号能打开他人居住的房间密码锁,此故障亦表明民宿在智能锁系统管理上的巨大漏洞和严重过失。这两个核心过错行为,共同作用直接导致了单某错误进入梁某、祝某房间并引发其隐私受侵害的损害后果。因此,法院判决民宿经营者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等全部责任,是严格适用法律、精准认定过错与因果关系的结果。

主持人:本案中密码锁的故障暴露出经营者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阮 磊:首先,民宿经营者与住客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经营者除履行主合同义务(提供住宿)外,还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住客人身、财产安全及隐私的附随义务。提供门锁即是履行该义务的核心环节。密码锁的严重故障(错误密码可开门),意味着经营者未能提供符合约定及基本安全标准的设施,根本性地违反了合同义务,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将导致住客的私密空间完全暴露于风险之中,产生直接侵权的法律后果。其次,错误的权限匹配(单某订单号能开他人门),暴露出经营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权限分配与管理)中存在严重的技术或管理漏洞,未能保证权限授予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若智能锁系统涉及处理住客个人信息(如手机号、订单信息、入住时间等),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履行告知同意义务,采取加密、访问控制等安全措施保护数据,防止泄露、滥用或非法访问。虽然本案焦点在隐私侵权,但此数据安全隐患亦是经营者不可忽视的法律雷区。

主持人:本案中民宿“无前台、无标识”的经营模式是否合法?

阮 磊:民宿经营者推行“无前台、无标识”模式已实质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首先,当“T03”户型密码与“203”房号密码重合时,经营者实质上放任了住客空间识别混乱的风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中确立的“身份-空间”对应原则。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要求经营者具有全面信息披露义务,但是本案中线上指引的片面性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欺诈。同时,经营者将密码锁作为唯一安防措施时,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要求的系统准确性验证义务。所谓“无人化管理”绝非免责事由,而是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更高要求,任何以成本优化为借口的责任缩减,都可能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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