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孩子在学校受了伤,校方一定有责任吗?有人认为只要是在学校里,学生的安全就应该由校方来负责,出了事,自然有学校的责任。那么,如果出事就找学校,学校的责任边界到底在哪里?本期“举案说法”我们结合典型案例和民法典有关规定解读这一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徐某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4年1月3日下午,徐某某跟随老师、同学一起放学下楼,在行至楼梯间平台时,徐某某摔倒,牙齿磕碰到平台墙面受伤,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同送医。经诊断,徐某某一颗门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徐某某的监护人认为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安排人员在教室至校门路段负责秩序,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当对徐某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8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某学校及徐某某所在班级常态化开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采用清晰的黄黑分界线进行分隔,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同时,经法院运用VR3D立体成像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显示徐某某摔倒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存在缺陷导致。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徐某某摔倒受伤并非学校过错所致。学校已在楼梯、墙面等多处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识,并多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徐某某受伤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陪同就医、配合调查,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最终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法院为何认定学校尽到了管理职责?
阮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要求学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小学生)履行的是“教育管理职责”,而非无死角看护。本案中,学校不仅常态化开展安全教育(如反复强调“按序行走”),更通过黄黑分界线、墙面标语等物理警示构建了立体化安全环境,这已超出形式化教育的范畴,属于主动风险管控。同时,VR技术还原证实楼梯符合安全标准,排除了硬件责任。学校事后处置亦及时得,老师第一时间联系家长并送医,未延误救治。足以证明学校的安全措施已满足“合理谨慎义务”标准,若仅因未设专人看守就认定失职,实则是将学校视为“保险人”,违背立法本意。
主持人:在贴有安全标语的情况下学生仍然摔伤,学校是否构成“无效管理”?
阮 磊:侵权责任的认定需严格遵循“过错原则”,即学校存在主观过失且该过失直接导致损害。本案中,黄黑分界线是国内外通行的防跌倒视觉警示方案,“小心台阶”等标语内容直接、位置醒目,符合校园安全规范,属于专业有效的防护手段。其次,楼梯行走是日常行为,其风险属于未成年人应知范畴(学校已反复教育)。要求学校通过标语完全杜绝摔倒,等同于追求“绝对安全”,这超出了“合理限度”。法律只要求学校采取与风险程度相匹配的措施,而非保证零事故。最关键的是,VR技术已排除设施缺陷,说明事故主因可能是学生自身不慎(如踩空、打闹等),与标语效力无因果关联。若因个别事故就否定整套安全体系,将迫使学校陷入“过度防护”(如全楼道铺软垫),反而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安全意识。
主持人:法律如何平衡“学生权益”和“学校责任”?
阮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明确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时,才需赔偿。本案中,一方面,坚决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若学校未贴标语、未做教育、楼梯存在隐患或延误救治,法院必将认定其过错并判赔。另一方面,防范责任边界无限扩张。六年级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有一定认知能力(如知道奔跑易摔倒)。若将一切校园伤害归咎于学校,实则是免除学生及家长的注意义务,更会引发学校因噎废食(如取消体育课、禁止课间活动)。这种平衡既是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保障,也是对学生自主责任意识的理性引导。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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