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在现代社区生活中,相邻房屋漏水事故频发,经常引发邻里纠纷与法律争议。这不仅涉及业主对自有设施的维护责任,而且涉及物业公司公共区域管理的法定义务,双方的责任该如何具体划分?本期“举案说法”结合典型案例和民法典有关规定解读这一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管某与陈某为上下楼邻居。2023年11月11日,楼下陈某回家后发现其客厅、餐厅、卧室等多处天花板存在渗水、漏水现象,遂联系物业管理公司和楼上管某的亲属一起上楼查看,发现楼上管某所居住楼层水暖井的门并未上锁,水暖井内管某房屋的水表正急速转动。打开楼上管某的房门后,发现其厨房内一根水管接头处因未安装阀门,水流持续喷出,致使整个房屋大量积水,进而导致楼下陈某家中天花板等多处渗水、漏水。协商无果,陈某将管某和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管某作为案涉的楼上房屋业主,未尽到业主的安全管理义务,对楼下陈某房屋漏水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事故发生时,亦未尽到谨慎妥善管理的义务,其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最终判决管某承担60%的责任,物业管理公司承担40%的责任。
主持人:本案中管某为何被法院认定有过错并承担主要责任?
阮 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如自家房屋)享有所有权,但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要求业主在装修和维护时,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确保房屋设施安全,避免对相邻方造成损害。本案中,管某作为业主,本应确保所有接口安全封闭,但法院查明其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致使未安装阀门的水管喷水而未被发现。管某的疏忽属于直接过错,是事故的主因,故承担主要责任。
主持人:物业管理公司在公共设施管理中的法定职责是什么?
阮 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即物业公司)有义务维护共有部分(如公共水暖井)的安全与正常使用,包括保管钥匙、定期巡查、及时修复隐患等。这些职责是物业公司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强制性义务,旨在保障业主共同利益。本案中,水暖井未上锁,物业公司却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导致他人擅自开启管某的水阀(水表急速转动)。这一管理漏洞是漏水事故的间接原因,说明物业公司违反了谨慎管理义务,构成过错侵权,需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在相邻漏水事故中,各方应如何按比例承担责任?
阮 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确定责任大小的,按比例担责;无法确定的,平均担责。具体划分时,法院会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如故意或过失)、因果关系贡献度(如直接或间接原因),以及预防可能性(如是否尽到合理注意)。相邻关系纠纷中(如上下楼漏水),业主和物业的过错常被并列为共同原因,比例划分旨在公平分配损失。在本案中,法院划分责任(管某60%,物业40%),基于以下依据:第一,过错程度分析。管某作为业主,其水电改造缺陷(未安装阀门)是事故直接和主要原因,过错明显且可预防性高,故占主导责任。物业的管理失职(水暖井未锁)是间接原因,过错程度较低。第二,因果关系贡献度。水管喷水直接源于管某的施工问题,贡献度更大;物业的井门管理漏洞只是辅助条件。第三,预防可能性。管某作为房屋控制者,更易发现和修复隐患;物业的职责限于公共区域,控制力较弱。因此,该比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公平原则,避免过度惩罚任何一方。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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