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怀疑顾客偷窃能否要求搜身?

发布时间:2025-06-09 15:38:49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在超市购物结账离开时,若触发防盗警报,经营者往往会怀疑顾客携带了未付款的商品。面对此种情形,超市工作人员能否直接要求顾客开包检查甚至搜身?顾客是否有义务配合此类检查?本期“举案说法”我们结合典型案例和民法典有关规定解读这一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2022年4月,82岁的吴大爷在某超市购物时准备离开,安检门发出警报。超市员工周某怀疑吴大爷携带未付款商品,将其拦住。吴大爷主动脱掉外套让周某检查,但周某又对吴大爷进行搜身,包括拍、捏其手臂和隐私部位。当时有围观群众在场,搜身后周某还要求吴大爷去办公室核实情况。吴大爷家属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警报是由吴大爷钥匙扣上的磁扣引起。吴大爷认为超市员工当众搜身严重损害其名誉,多次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超市及员工周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员工的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虽然其本意是核实情况,但在公共场合对吴大爷私密部位进行检查,使其陷入难堪境地,客观上降低了社会评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经营者不得搜查消费者身体及携带物品,超市行为明显违法。考虑到吴大爷是82岁老人,在居住地附近遭遇此事,会造成严重心理负担,法院认定侵权行为给老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由于周某是履行职务行为,超市应承担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主持人:超市为何要为员工的搜身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阮磊:周某在公共场所强行拍、捏吴大爷的身体,特别是隐私部位,构成对隐私权的直接侵害;其当众实施该行为,导致吴大爷被围观、评价、贬损,使其社会评价显著降低,又构成了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超市员工,周某拦截、搜查吴大爷的行为,是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为了超市的利益(防止商品失窃)而实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超市作为用人单位,对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责任。原因在于超市不仅从员工的职务行为中获得了潜在利益(维护商品安全),也对其员工负有选任、培训、管理和监督的义务,员工侵权反映了超市在管理上的疏忽。

主持人:法院判决中的“精神损害”具体是如何认定的?

 阮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核心在于补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非财产性损害,即精神上的痛苦、煎熬、羞辱感、社会评价降低带来的心理创伤等。在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言语冲突或轻微肢体接触,而是在公共场所对一位耄耋老人实施强制搜身,尤其涉及拍、捏隐私部位。这种行为方式本身具有极强的侮辱性和羞辱感,严重践踏了人的基本尊严。尤其是在熟人社会(吴大爷在居住地附近活动),必然引发围观、议论、误解甚至嘲笑,导致其名誉受损,在社区邻里间的评价显著降低。关于赔偿金额,它既要体现对侵权行为的惩戒和对受害人的抚慰,也要考虑赔偿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因此,法院在判决时,结合具体案情,在法定裁量空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最终确定了一个能够平衡各方利益、体现法律公正的数额。对于吴大爷这样的高龄老人,法院在认定金额时,其因年龄和事件性质所遭受的“额外”精神痛苦,无疑是加重砝码,从而支持了“严重精神损害”的认定和相对较高的抚慰金额。

主持人:作为普通消费者,在遇到类似情况时该如何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阮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超市无权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和随身物品。因此,消费者一旦遇到类似情况时可以立刻报警。只有公安机关才依法享有对公民人身和物品进行必要检查的权力(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切勿因一时慌乱或急于自证清白而同意任何形式的“自愿检查”。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应坚决拒绝进入非公共区域(办公室、仓库等),坚持在监控覆盖、有公众见证的场所等待警方到来。同时,还可以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即时取证措施,以便于后续开展救济行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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