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丈夫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妻子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丈夫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过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丈夫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且妻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本期“举案说法”将结合典型案例,探讨司法实践中如何平衡债权人利益与配偶权益。
典型案例: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蔡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给蔡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9年6月2日。借贷双方均确认经协商借款期限延至2019年12月2日。蔡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张某与周某还同时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周某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张某于2018年12月3日履行出借义务。因蔡某拒不还款,张某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及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查,蔡某与周某均为某物流公司股东,案涉借款发生时蔡某持股90%,后变更为蔡某持股80%、周某持股10%;双方还共同经营某实业公司,蔡某持股70%、周某持股30%。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周某的责任承担问题。周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应当知悉张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应当系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故周某应当对蔡某所负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判决蔡某向张某还本付息、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期间补充查明,周某确认案涉借款系用于蔡某经营的某物流公司资金周转。而蔡某经营的两家公司,周某均持有股份,现二人仍为夫妻关系,且存在共同经营的行为,足以认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主持人:主合同履行期限变更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能否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阮 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若债权人和债务人私下延长还款时间且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按原约定到期日计算,不会因延期而延长。本案中,原借款于2019年6月2日到期,周某作为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两年(至2021年6月2日)。尽管张某与蔡某将还款日延至2019年12月2日,但因周某未书面同意,保证期间仍按原到期日计算。张某在2022年起诉时已超期,周某可以主张免除保证责任。但法院判定,基于蔡某与周某的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周某的担保责任已免除,但应以配偶身份担责。
主持人: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借款提供担保,且借款用于共同经营,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阮 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钱,若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即使另一方未签字,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蔡某借款用于其持股90%的物流公司周转,而周某是该公司股东(后持股10%),并与蔡某共同经营另一家实业公司(持股30%)。因此,周某参与公司经营、分享收益,借款实质是“两口子一起做生意用的钱”,因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主持人:保证期间届满后,债权人能否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配偶承担连带责任?
阮 磊:保证责任和夫妻共同债务是两套独立规则。保证责任像“商品保质期”,过期失效;而夫妻共同债务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如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无论担保是否过期,配偶都需担责。本案中,张某起诉时周某的保证期间已届满,但法院通过查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认定周某需以配偶身份而非保证人身份还钱。对于夫妻而言,即使保证责任消灭,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仍需还钱。因此,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借款提供保证时,不仅要关注保证期限,还要警惕借款用途对自身的影响,避免“双重风险”。
责任编辑:高富强
1.本文为法治甘肃网原创作品。
2.所有原创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片、文字及多媒体形式的新闻、信息等,未经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禁止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使用或者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法治甘肃网对外版权工作统一由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甘肃云数字媒体版权保护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受理对接。如需继续使用上述相关内容,请致电甘肃媒体版权保护中心,联系电话:0931-8159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