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网络主播作为新型业态模式,所产生的劳动纠纷备受关注。那么,主播离职后,公司是否有权继续在短视频平台账号上使用该主播出镜的视频呢?本期“举案说法”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2022年6月,蔡某入职某服装公司成为一名网络主播,其工作内容主要负责公司在某平台视频账号上直播卖服装,并定期录制、发布短视频进行引流、推广。双方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蔡某每月的固定基本工资,以及蔡某同时享受销售提成和利润分红等内容。2022年8月底,蔡某离开该公司。不久后,蔡某发现“前东家”的视频账号上仍保留着其出镜带货的短视频,遂将“前东家”告上法院,以服装公司在某平台视频账号上发布其出镜短视频侵害了肖像权为由,要求删除相关视频并赔偿损失。最终法院判令公司在某平台视频账号上继续使用其视频,构成对蔡某肖像权的侵害,公司赔偿主播500元。
主持人:公司在某平台视频账号上继续维持“前主播”视频的发布状态,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
阮 磊:在双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肖像许可使用的时间应认定为
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致。蔡某离职后,在双方未对含有蔡某肖像短视频的使用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公司在某平台视频账号上继续维持该视频的发布状态,构成对蔡某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肖像权是事关人格尊严的基本权利,无论该公司是否为案涉作品著作权人,在劳动关系结束后,未经蔡某同意,均不能在任何平台继续发布含有蔡某肖像的短视频。
主持人:使用“前主播”声音配音会构成侵权吗?
阮 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未经声音权人同意,制作、使用、公开他人的声音均属于侵权行为。并且,如果使用他人声音用于商业目的,如广告等,未经声音权人许可,即便是已公开的声音,也可能构成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然人声音的可识别性是指在他人反复多次或长期聆听的基础上,通过该声音特征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如果通过短视频账号发布大量“前主播”出镜口播的短视频,特定用户能够识别出“前主播”的声音,就可被认定具有可识别性。故公司未经“前主播”许可,擅自使用声音进行配音的行为会构成侵权。
主持人:企业在制作短视频时应如何降低法律风险?
阮 磊:企业应当在制作短视频之前,与参与演出的人员进行详尽的沟通和协商。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需要就利益分配,肖像、声音等权利授权以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明确的共识,并且在劳动合同中详细规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做可以确保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为可能出现的任何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制作短视频的过程中,还应该特别注意避免著作权侵权的风险。计划使用背景音乐、视频片段、美术作品等可能涉及他人拥有著作权的素材时,必须事先从相关权利人那里获得正式的授权许可。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还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审查机制来降低法律风险,对所有使用的素材进行版权审查,确保所有内容合法使用,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更加稳固的保障。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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