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第二庭庭长 王自和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到法院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大多数被告积极应诉,顺利化解纠纷,而有少数被告却拒不到庭,殊不知,这样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行使诉讼权利,甚至会付出更大的法律代价。那么,当被告无故缺席审判时,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探讨。
典型案例:某银行(贷款人)与朱某杰(借款人)、朱某燕、朱某明(保证人)签订了金融借款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朱某明、朱某燕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其本可到庭后依法提出抗辩,但因朱某明、朱某燕经合法传唤后,既不参加诉讼也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朱某明、朱某燕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持人:法律规定在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缺席审判?
王自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的有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审判;第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第三,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四,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第五,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告向其送达应诉手续,公告期届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在借贷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在审理中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在借贷关系明确的情况下,可以缺席审判。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持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会引发哪些法律后果?
王自和: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首先意味着其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答辩权是被告在法庭上针对原告起诉进行抗辩的重要权利,可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直接回应和反驳,尤其对于有一定抗辩证据或者理由的被告而言,积极应诉非常重要。然而,一旦被告拒不参加诉讼,这一权利便等于自动放弃,被告将无法在庭审过程中为自己发声,法院也无法得知被告的证据和理由。其次,被告缺席还可能导致部分利益或者机会的丧失。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有助于更好地消除分歧、化解纠纷。而被告拒不到庭的案件,法院就无法组织调解,因此被告就失去了在调解过程中可能得到原告的让步机会。此外,被告缺席庭审还可能导致相应费用增加。由于被告缺席,法院需要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判决书等,这些公告费用应当由败诉被告承担,以及增大了承担鉴定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的可能性。本案中,朱某明、朱某燕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诉讼程序不仅没有因此终止,两人反而丧失了抗辩权,法院最终判决其仍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主持人:被告确有理由无法到庭时该如何采取措施?
王自和:当被告确有理由不能到庭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申请延期审理。如果被告缺席是因为存在正当理由,如遇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无法到庭的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延期审理,待被告能够到庭时再继续进行庭审。第二,授权他人代理。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被告可以委托他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告应尽量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树立“有理讲在法庭”的意识,珍惜自己出庭应诉的权利,即使有正当原因确实无法参加诉讼,也可以通过以上方式维护自身权利,切勿因为“弃权”而自己丢掉维护自身利益的“盾牌”。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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