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接受“小礼品”是否违规 ——兼说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18 15:57:02     来源:法治甘肃网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社会各界对幼儿园教师的行为规范有着较高的要求。那么,幼儿园教师接受“小礼品”的行为是否违规?新出台的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教师有何要求?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教师节前夕,王某仙与其他教师在幼儿园门口晨检时,一名小朋友手提塑料食品袋(巧克力,价值6.16元)送给王某仙并主动与其拥抱。王某仙将巧克力分享给其他小朋友和教师。随后,幼儿园对王某仙收受该食品的行为作出处分,并决定对王某仙予以开除处理。王某仙不服,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幼儿园索赔相应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某幼儿园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向王某仙支付相应赔偿金。

主持人:本案中,幼儿园教师接受小朋友小额零食的行为是否违反有关规定,该如何认定?

阮 磊: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明确,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但是,教师接受赠礼的行为,是否一律认定为“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则需要根据礼品的经济价值、赠送礼品的场合、赠送礼品的动机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小朋友赠送给王某仙的巧克力价值仅6.16元,经济价值较低,而且幼儿赠送巧克力的场所是幼儿园门口的公共区域。该幼儿自行赠送而非家长代为赠送,可以认定该行为更多体现了幼儿表达对老师的喜爱和敬意。另外,王某仙收取巧克力之后分享给其他小朋友和教师,进一步说明巧克力并不属于被赠送对象据为己有的“礼品”,而是属于儿童与教师以及同学之间日常感情交流的媒介。因此,王某仙的行为并不违反《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幼儿园对其开除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主持人: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教师的行为规范有怎样的规定,哪些行为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阮 磊: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本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学前教育法有关规定,幼儿园教师应当爱护儿童,具备优良品德和专业能力,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幼儿园教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爱护和平等对待学前儿童,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本法在法律责任章节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等情形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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