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商家曝光差评消费者隐私的行为分析

发布时间:2024-11-10 09:18:17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随着步入网络时代,网络购物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时而会出现网购不满意的情况。当双方产生纠纷而给出差评时,甚至有商家因被“差评”而擅自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那么,商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呢?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2021年4月,张某等六人因不满真好玩公司提供的“剧本杀”游戏服务,在点评网发布差评。某公司遂在其微信公众账号中发表《澄清声明》,披露了与张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记录截图、游戏包厢监控视频录像片段、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还称“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张某等人认为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真好玩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失等。审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包间内的活动具有私密性,商家为了澄清“差评”通过微信公众号公开消费者包间内监控录像并称可提供全程录像,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害;商家未经张某等人同意公布其微信个人账号信息,侵害了张某等人的个人信息权益。遂判令商家立即停止公开监控录像,删除公众号文章中“可向公众提供全程监控录像”表述及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微信公众号发布致歉声明,并向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主持人:商家公开监控录像为何侵害了消费者隐私权?

阮  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对隐私权的规定,公开监控录像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应根据录像地点及内容、使用目的、是否取得权利人同意等方面综合判断。在本案中,监控录像的拍摄地点为包间内,虽其属于某公司的经营场所,但因其独立于公共区域,在游戏时段内为玩家专用,玩家对其在房间内的活动不为他人知晓具有合理预期,因此推定包间内属于民法条规定的“私密活动”的范围。某公司在游戏开始前未告知玩家包厢内有监控,公开录像时亦未征得玩家同意,属于违法“公开他人私密活动”的行为。同时,某公司公开发布涉案监控录像,致使涉案监控录像事实上处于随时可向他人提供的状态,张某等人的隐私面临随时可能公开的现实危险,在客观上造成了张某等人的精神困扰,也影响了张某等人的生活安宁,故商家公开监控录像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主持人:商家公开信息的行为为何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

阮  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旨在通过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从而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本案中,某公司因提供剧本杀游戏服务的需要,获取了张某等人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在提供线下服务后,可推定该公司已经知晓上述微信账号由张某等人所有,那么无论公众是否知晓该微信账号的实际使用者,对于某公司而言,其获取的微信个人账号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所规定的个人信息的范畴。若某公司将这些信息公开,必须满足《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的要求,否则即属于违法处理个人信息。就本案而言,某公司出于“澄清恶意差评”的目的而公开张某等人的微信账号,本质上系为减少“差评”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提升该公司的商业竞争力,故某公司公布张某等人微信账号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因此其公开张某等人微信账号的行为属对个人信息的违法使用,侵害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

主持人:发布“差评”是否会侵害商家名誉权?

阮 磊:消费者对商家的合理评价,包括“差评”在内,都是一种监督权利的体现。我国法律保护消费者的监督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由此可知,对商品质量和服务进行批评、评论,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张某等人发布的“差评”系对剧本杀游戏服务体验的主观感受,涉及对游戏具体环节的陈述,不属于虚构事实。此外,网站评分高低不等同于社会评价的高低,经营者应理性看待网络排名。某公司在点评网的店铺评分,仅体现点评网对其注册商家的推荐程度,店铺评分系根据点评网用户的评价分析作出,不能全面体现公众对公司经营能力、履约情况、商业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况且,店铺排名并非固定不变,即使某公司的店铺排名因涉案差评导致降低,部分顾客就涉案事件向其进行询问,也属正常经营风险,而非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故张某等人发布“差评”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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