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为实行薪酬保密制度,有些公司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信息”写入劳动合同,甚至有些公司让员工签订收入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一旦违反将被开除。那么,公司这样的规定合法吗?本期“举案说法”我们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华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劳动合同规定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2019年6月4日,公司向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原因是华某于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信息。2019年6月21日,华某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仲裁,2019年7月19日,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华某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信息,且情节不严重,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主持人:工资秘密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阮 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劳动者的保密义务。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具有商业价值、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等条件。而员工工资本身并不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员工对工资进行保密并不会给公司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而,从法律上来说,工资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应当看到,工资保密义务与一般的保密义务不同。一般的保密义务是劳动者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所应承担的注意保护义务,而工资保密的实质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与员工同工同酬的工资平等权之间的冲突。取得工资作为员工在劳动中最核心的权利,其背后有着更高的利益考量。
主持人:以泄露薪资信息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阮 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许多用人单位会将薪资保密等内容规定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文件中,劳动者泄露薪资信息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开除。在这种情形下,判断其合法性的关键就在于劳动者泄露薪资是否达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而判断泄露薪资是否达到“严重”程度,需要结合违纪行为的次数、违纪行为所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是否删除相关信息等)以及员工是否有主观泄露的故意等方面综合考量。实践中,用人单位因员工谈论或泄露相关薪资信息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在综合考量后往往都不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主持人:用人单位实行薪酬保密制度是否合法?
阮 磊:用人单位施行薪酬保密制度,主要是出于维护职工隐私,尤其是保护高薪员工利益,避免盲目攀比等方面考虑。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薪酬有必要保密,也没有限制用人单位施行薪酬保密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通过后的制度还应公示或告知劳动者。薪酬保密制度具备内容合法合理、民主制定、公示告知三项要素才能满足实体合法性的前提条件。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薪酬保密协议如果是双方协商一致、拟定程序合法有效,且内容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受到法律的尊重与维护。但是,这也并不意味着只要员工违反了薪酬保密义务,用人单位就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违反义务的员工究竟承担何种责任,应当以其具体行为的“严重性”作为评判标准,与过错程度相匹配。若对劳动者的一些过失行为,尤其是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合理的管理措施进行引导与规范,而不是直接给予辞退处理。
责任编辑:李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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