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游、网络直播平台不断吸引着孩子们的注意力。未成年人巨额打赏直播主播的事件接二连三出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孩子巨额打赏网络主播怎么办?打赏网络主播的钱可以要回来吗?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吴某系未成年人,在某公司的软件直播平台注册账号。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10月3日,吴某通过某公司软件为多名主播打赏,其在软件内通过操作购买虚拟货币,多次充值共计98122元,后吴某请求某公司返还财产及利息100210元。截至庭审时,吴某的账号余额虚拟货币34647个(折合人民币4949.57元)未消费。一审判决认为,吴某与某公司之间形成法律关系,但基于吴某的监护人未较好地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部分支持吴某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本案中,网络打赏行为属于何种法律性质?
阮 磊:在网络打赏中,观看者在平台使用人民币购买虚拟打赏礼物对主播进行打赏,这类似于电玩城、电动游乐场顾客购买游戏币对机器进行投币并接受其提供的服务。同时,主播需要在直播结束后基于与直播平台的协议对打赏所得进行分成结算。因此,网络直播是对传统表演服务商业模式的互联网化,主播的表演具有知识产权中表演者权有偿性的特点,也即打赏是一种新型的消费服务,所以直播打赏行为应构成“新型服务合同”。本案中,吴某直接在某公司的软件注册账号,并购买虚拟货币为主播打赏,故吴某与某公司形成合同关系。吴某作为某公司平台的观众,购买了平台的虚拟货币并对平台提供的网络直播服务进行打赏,吴某支付对价消费、某公司提供服务,构成新型“网络消费服务合同”。
主持人: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阮 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可以独立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打赏行为在其行为能力认知范围内的有效,超过范围的打赏行为经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即其实施的网络打赏行为效力待定,需经监护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方为有效。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考虑交易主体的行为是否与民事行为能力相匹配,我们还应当对交易主体的消费习惯、消费金额、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分析。如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打赏行为中涉及标的基本符合其消费习惯、消费水平,那么该交易行为效力一般可初步推定有效,但如果显然超出范围,即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本案中吴某在案件发生时是9周岁,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近人民币10万元的虚拟货币用于打赏主播,这一行为突破其民事行为能力限制,且事后未能得到其监护人同意、追认,亦非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合同效力应当无效。
主持人:未成年人网络打赏行为无效后是否可以请求返还财产?
阮 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超过民事行为能力作出的网络消费和网络“打赏”中的司法保护。针对返还交易款项的请求,本案中,吴某所实施的网络打赏行为支出了与其年龄、智力完全不相适应的款项,其可以依据法律诉请某公司返还相应款项。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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