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内举债法律问题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02 10:05:23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实习生 吕淑梅

本期主题: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降低因冲动产生的非冷静型离婚率,但也给不少人带来了新的困惑。在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举债另一方还需承担这些债务吗?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关某(男)与曾某(女)因感情不和,经协商后双方同意协议离婚,并向婚姻登记部门递交了申请,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因关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向李某借款15万元,李某认为借款时关某与曾某仍存续婚姻关系,李某遂将关某及曾某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无法证实关某将15万元借款用于生产经营,也无法证实此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结合两被告的夫妻感情状况,涉案15万元债务发生于两人离婚前夕,在夫妻双方感情矛盾不可调和的情况下,关某将所借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切合实际。故曾某无需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主持人:离婚冷静期内举债,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阮 磊: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特征,第一,债务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债务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是以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义所负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反之,如果债务不是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则不属于共同债务,而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但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需要考虑到婚姻关系的存续情况,还需考虑到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举债,另一方未必需要共同偿还。

主持人:哪些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阮 磊:民法典确立了“共债共签”的基本原则,参照这个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第一,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借款,不管该借款用于一方个人使用,还是用于双方共同使用,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以夫妻一方个人名义借款,但所借款项确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只要对方承认或债权人能够证明即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第四,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五,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第六,夫妻关系恶化虽然分居,但一方确因履行抚养子女、赡养老人义务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造成亏损所负债务,不管是夫妻一方经营,还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该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八,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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