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侵犯他人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4-09-10 10:01:46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实习生 吕淑梅

本期主题:随着人们安全防范意识逐渐增强,居民开始在自家门口安装家用摄像头、智能猫眼等带有摄录功能的智能家居产品。那么,这种做法是否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如何界定?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秦某某于2020年在家门口安装两个监控摄像头,分别向东、西照射,李某某房屋全部在其监控照射范围内,同时李某某及家人朋友进出住宅均会被监控拍摄。故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秦某某拆除摄像头并赔偿相应损失。秦某某称其已年近九旬,系独居老人,且李某某之前有敲门、往秦某某家门口扔烟头等行为,担心自身安危,因此安装监控摄像头,并非故意侵犯李某某隐私。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秦某某系邻居,秦某某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安装一事未与李某某商量,未得到其同意。安装于秦某某房屋进户门一侧的监控摄像头,其拍摄角度将李某某家进户门一带置于可视范围,李某某的私人住宅、日常生活因此被长期摄录,隐私权受到侵害,故判决秦某某拆除摄像头并承担相应赔偿。

主持人:如何界定私自安装摄像头等设备侵犯到他人隐私权?

阮 磊:第一,安装行为是否必要。行为人是否易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攻击目标(通常包括独居、老年人、残疾人、家藏财物明显等),以及行为人之前是否遭受过人身或财产方面的威胁、侵犯。第二,安装方式、采集范围与安装目的是否相符。设备安装部位仅限于行为人的住宅或有专属权的地界内,图像信息采集范围应限定在以私宅为圆心的安全保障距离内,不得延伸到他人地界,并且对于采集的信息行为人仅能在基于安全保护目的时进行查看,除因报警、举证等必须提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情况,不得将采集到的信息泄露、公开、非法提供他人使用。第三,是否选择对他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手段。若有效果基本相同的多种措施,个人应当选择不影响他人权益、最小化影响他人权益的做法。若居住于封闭式管理、治安良好的小区,个人及其家庭并无安装图像采集设备的理由,在安装的设备能够拍摄到邻居影像的情形下,应当考虑降低其“安防等级”,使用传统的“猫眼”等措施,避免损害他人权益。

主持人:在私宅安装摄像头等设备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有哪些?

阮 磊:第一,拍摄、窥视他人私密空间。在私密空间中,基于对环境安全的信赖,个人呈现最多的真实自然表现,包含各种隐私情形。图像采集设备拍摄、窥视到他人的私密空间,属于侵犯隐私权。第二,拍摄、窥视他人私密活动。私密活动不仅存在于私密空间内,也可发生在非私密空间,若行为人有合理理由相信其当时的活动不为他人所知,同时不愿其活动为他人所知,则这类活动属于私密活动,反之则不然。第三,未经明确同意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后,使用者收集到人脸、私人住址等信息,信息的聚合将导致人格法益上升。聚合而成的个人信息一旦泄露被他人使用,极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因此,该行为必然属于侵犯他人隐私权。

主持人:违法安装摄像头等设备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阮 磊:在涉及私宅违法安装使用图像采集设备的案件中,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系侵害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最基本方式,具体包括拆除设备、改变设备安装使用方式、删除储存内容、制止信息传播等。

除此之外,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赔礼道歉系人格权受侵害时常用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礼道歉的形式(口头道歉、书写道歉信、在报纸或网络等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等)应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相当,且道歉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核。精神损害赔偿,可视具体案件中的侵犯隐私权行为是否造成受害人的严重精神痛苦予以决定。财产损害赔偿,应以填补受害人损害为原则。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我国民法典设立的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针对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当受害人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而无果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法院发布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禁令。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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