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协议离婚是指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对解除婚姻关系及处理子女、财产问题经协商达成一致的一种条约。现实生活中,有部分当事人竟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那么,这样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孙某与王某婚后育有一女,2021年11月19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了“财产房产分割”。离婚协议涉及的房产是婚前由孙某父母全款购买由其单独所有,离婚时孙某仅与王某口头约定待女儿成年后过户给女儿,先暂交王某保管,但该附加条件并未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离婚协议签订后不久,协议涉及的房产过户到王某名下。后来孙某认为其签订上述离婚协议时受到王某胁迫,协议内容显失公平,遂于2022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申请撤销离婚协议应满足实质条件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而孙某在诉讼过程中并未提交王某对其实施欺诈、胁迫等行为,以致其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离婚协议的相关证据。孙某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主持人:当事人协议离婚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会受理吗?
阮 磊:对于当事人的诉权,法院应予保护,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此类诉讼的,在立案受理阶段,法院查明原告是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已经取得离婚证的自然人,且案件起诉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诉讼请求是撤销离婚时男女双方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协议或者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这是我国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要求。本案中,原、被告是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取得离婚证的孙某与王某,诉讼请求为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主持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阮 磊: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该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经法院实体审理才能确定。法院对于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持审慎态度,一般仅限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现实生活中,婚姻当事人一方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可能会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较大让步,这在法律中是允许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就上述典型案例而言,原告孙某急于离婚,在财产分割方面向王某作出让步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孙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王某对其实施欺诈、胁迫等行为。经法院实体审查,孙某不符合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情形,因此未能支持孙某的诉求。
主持人:协议离婚后,当事人请求撤销的离婚协议范围有无限制?
阮 磊:当事人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其诉讼请求应当是撤销离婚时男女双方签署的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协议或者是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不得申请撤销,例如已经协议离婚,但在取得离婚证后反悔,只能通过登记结婚的方式重新建立夫妻关系,而不能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离婚的约定。同时,此类撤销权,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关于撤销权之规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作为撤销权人,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有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求,一定要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权利而丧失维权的机会。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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