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网约车让日常出行更加便捷高效,然而,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网约车公司是否有效监管、司机是否规范行车、乘客是否文明乘车等,无论哪一方疏忽大意都会带来安全隐患。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对网约车乘客“开门杀”致人伤残的责任划分问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乘客小阳在网约车平台叫到一辆网约车前往目的地。在临近目的地路口依次停车等候红绿灯时,征得网约车司机王先生同意后,小阳从后排打开右侧车门下车。恰巧此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小白在车门一侧的非机动车道经过。网约车车门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小白跌倒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网约车司机王先生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乘客小阳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车主小白无责任。经查明,网约车司机王先生案发时驾驶的汽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事发时,王先生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王先生并没有及时将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而后,小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司机王先生、乘客小阳、网约车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9.8万元,网约车司机对此次事故承担70%责任,赔偿受害人82.1万余元,网约车公司对司机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乘客承担30%责任,赔偿受害人35.2万余元,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保险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阮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司机王先生案发时驾驶的汽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事发时,王先生正在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王先生未及时将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属于改变使用性质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提供给王先生的商业保险电子保单中,对免责情形等条款已经通过对相应文字加粗加黑的方式予以提示,说明王先生事前已知晓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导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本次事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免赔。
主持人:网约车公司作为网约车平台经营者,是否应对平台注册司机引发的交通事故向受害方承担责任?
阮磊:网约车公司作为平台运营者,具备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由其承担一定的审核及管理义务最有利于在先防范和控制同类风险。网约车公司应对在其平台上注册的司机和车辆资质以及车辆所购保险是否适用于营运类车辆等尽到相应的审核义务,完善相应准入要求。本案中,网约车公司未能尽到审核职责,致使本不应用于营运的车辆对外营运,最终造成人员伤害,且在发生事故后无法通过保险及时理赔,网约车公司应对此负有责任。司机王先生的不规范驾驶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而网约车公司同时违反了依法负有的危险防止及运营安全保障义务,两者共同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约车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因此,网约车公司依法应就伤者小白的损失与司机王先生承担连带责任。
主持人:网约车公司是否需要对乘客对外发生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阮磊:网约车公司虽然对乘客承担承运人责任,但是乘客对第三人实施的侵权则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小阳本人没有受伤,其合法权益没有受损。因此,网约车公司无须对小阳对外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没有在合适的地点停车,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乘客小阳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考虑到事故车辆在司机的实际控制中,其对车辆停靠的位置及车上人员开门行为应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故乘客小阳应该承担30%的责任,并且对该部分,网约车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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