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需要法律的强力支撑。婚姻家庭制度作为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本期“举案说法”引用典型案例,邀请律师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条款,供广大读者学习运用。
【典型案例】陈某与妻子白某结婚不到一年,因去谁家过年争执不下,在春节前夕,两人怒气冲冲地来到民政局准备登记离婚。工作人员告知两人关于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规定,要求他们30天之后再来办理手续。还不到30天,两人思及相爱不易,重归于好后没有再去办离婚手续。
【亮点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律师解读】这条规定主要是引导夫妻双方深思熟虑、妥善处理关系,防止出现冲动离婚、轻率离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制度仅适用协议离婚的情况,不适用诉讼离婚。
【典型案例】任某与侯某婚后感情破裂,任某向法院起诉离婚。侯某同意离婚,主张任某与其共同承担48万元债务。经查明,侯某主张的债务系其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且数额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款项未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并且没有证据证明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该债务应由侯某个人予以偿还。
【亮点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律师解读】这条规定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典型案例】周某与郑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8月,周某无意间发现郑某服用精神类药物,后郑某坦言在几年前就确诊双相情感障碍,并间歇性地服用药物,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周某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其与郑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法院认为,郑某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周某病情,既侵犯了周某的知情权,也违反了法律规定,最终判决撤销周某与郑某的婚姻关系。
【亮点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律师解读】这条规定将由重大疾病导致的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的婚姻,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结婚权利的保障和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
【典型案例】王某与费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儿子。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且王某长期在外工作,双方相隔异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夫妻感情愈加淡漠。费某因此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孩子抚养权,起诉时孩子仅4个月大。经查明,孩子一直由费某和其母亲抚养,费某具有稳定的收入,固定的住所。法院认为,孩子不满2周岁,孩子跟随费某生活更有利于健康成长,最终判决孩子由费某抚养。
【亮点条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律师解读】这条规定将两周岁确定为母亲直接抚养的优先考虑期,与母亲、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成长规律相吻合,最大程度上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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