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在高楼林立、人群密集的城市,高空抛物被称为“悬在上空的痛”,它不仅会对市民群众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和威胁,也会让高空抛物者付出沉重代价。那么,高空抛物可能会带来哪些法律责任呢,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2017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受老乡邀请,到某小区21楼房屋内饮酒,该房屋客厅阳台外是某中学的操场。当日18时许,李某某因心情不好,故意将一个空啤酒瓶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学校操场上,啤酒瓶掉落到操场上后破碎,碎片反弹到正在操场上锻炼的一名学生的后背上。数分钟后,李某某又将一个带手柄玻璃杯从客厅阳台丢到楼下操场上,玻璃杯砸中正在操场上锻炼的学生叶某某头部,致叶某某头部严重受伤,构成重伤二级。此后,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
主持人: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高空抛物的行为,为何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阮 磊: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但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现实危险性,且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但是,在个别情况下,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向道路、居民区等公共场所连续抛掷重物等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此类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从建筑物高层上先后将空啤酒瓶、玻璃杯扔向学校操场,危险性与《刑法》规定的放火、爆炸等行为相当,可能危害不特定人员的生命、健康以及公私财产安全,并实际造成了1人重伤的严重后果。李某某明知从21楼高层住房高空抛物是一种危险行为,且在抛掷啤酒瓶时已经看见楼下是学校操场、有学生正在操场上锻炼,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又将玻璃杯扔下,造成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主观上具有故意心态,客观上存在造成更加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最终认定李某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持人:如何区分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阮 磊: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区别在于前者针对的是抽象危险,后者针对的是具体危险。当高空抛物行为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财物等法益造成程度相对轻微的抽象危险,但对公共安全尚未造成紧迫、现实、严重的危险,则该行为的危险性满足高空抛物的标准,构成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罪成立所需的抽象危险继续扩大,若高空抛物行为已经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造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或是行为人高空抛掷物品已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司法实践中应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
主持人:看来,高空抛物行为不仅会带来严重的刑事责任,还会带来民事责任,法律上对民事责任有哪些规定?
阮 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中除了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之外,对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即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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