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解读宠物伤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3-25 22:37:48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伴随着越来越多的家庭饲养宠物,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那么,宠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何种责任?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引用典型案例来解读宠物伤人事件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典型案例一】刘某某饲养了一只阿拉斯加犬,按照其所在城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规定,该犬属于市区内禁止饲养的大型犬。2019年8月,7岁的徐某某跟随祖母王某某在该市某小区内玩耍,偶遇刘某某牵领犬只出行。王某某和徐某某逗犬时,该犬突然抓伤徐某某面部。徐某某家人与刘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徐某某提起诉讼。

主持人: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什么责任?

阮 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表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权抗辩减少或者免除责任。本案中刘某某饲养的阿拉斯加犬属于该市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该犬将徐某某抓伤,徐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刘某某均应予赔偿。虽然徐某某逗犬有过错,也不能减轻刘某某的责任。

【典型案例二】斯某饲养了一只黑色腊肠犬。2021年8月,斯某在某小区内让其未成年儿子欧某(7岁)遛犬。欧某遛犬时未避让儿童,该犬将洪某某(系不满1岁的婴儿)抓伤。洪某某家人报警后,该犬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斯某携犬出户时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违反了当地《养犬管理规定》中“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的规定。

主持人:任由未成年人遛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什么责任?

阮 磊:犬只饲养人盲目自信,任由未成年孩子独自遛犬致使犬只成为“移动的危险源”。饲养人、管理人的不在意和对法律法规的忽视最终酿成伤人后果,斯某作为案涉犬只的饲养人和管理人,违反当地《养犬管理规定》让其未成年儿子遛犬,致使洪某某被抓伤,斯某的行为存在过错,与洪某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斯某应对洪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三】2018年11月,张某甲驾驶两轮电瓶车途经某村一路段时,张某乙饲养的黑色大型犬追逐电瓶车,导致张某甲受惊吓摔倒,膝关节受伤。报警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经民警协调,张某乙家人将张某甲送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张某甲膝关节构成十级伤残。张某甲提起诉讼。

主持人:犬只追逐路人致其受惊吓摔伤,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什么责任?

阮 磊:饲养的犬只致人损害的行为,并非仅限于犬只撕咬、抓挠等与人的身体直接接触的行为。犬只靠近他人吠叫、闻嗅或者追逐他人等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相应产生身体损害的后果。即使犬只未与他人发生直接身体接触,但只要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同样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四】2017年12月,安某在小区内被缪某饲养的犬只咬伤。安某前往医院注射狂犬病疫苗,缪某支付了疫苗费。后来,安某发现在注射疫苗时自己已怀孕。为避免胎儿发育不良,安某向医院等多方咨询后选择终止妊娠,身体和精神承受了较大痛苦。安某认为缪某对其饲养的犬只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自己被咬伤,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和终止妊娠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提起诉讼请求缪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主持人:孕妇被犬咬伤后终止妊娠,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什么责任?

阮 磊:当前,虽然医学上对注射狂犬病疫苗是否影响胎儿发育没有定论,但疫苗使用说明中的“慎用”提示隐含着可能会有不良影响。同时,生育健康的孩子是父母最基本的期待,注射狂犬病疫苗后发现怀孕并终止妊娠,符合普通人正常认知。缪某饲养的犬只将安某咬伤,缪某不能证明安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缪某应对安某被咬伤所致的各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安某被犬咬伤后注射狂犬病疫苗,此后发现怀孕,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造成不利影响而进行终止妊娠手术,此行为是符合安某所处生活环境及普通人医学认知能力的正常行为,故对安某的诉请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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