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如今,快递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实际运营中,快递损毁、丢失的现象屡屡发生。那么,快递运输途中丢失或损坏,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魏先生花1050元从微商买了东西,快递员因疏忽大意把魏先生的快递弄丢了,快递公司只退给商家300元(10倍快递费)。魏先生请求商家赔偿,商家拒绝;请求快递公司赔偿,快递公司声称已退给商家,无奈之下魏先生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
主持人:结合上述案例,赔偿请求权的对象为商家还是快递公司?
阮 磊:可以依据买卖合同向卖方主张赔偿,也可以基于运输合同中为买方设定的收货权向运输方主张权利。快递运输方与卖方在交付义务上应向收件人承担货物交付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从常人交易习惯和公平角度来看,在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购买商品时,本人收到时为交付。因此,除双方特别约定目的地不为交货地之外,应当承认或推定目的地即为交货地,即买方在约定的地点签收快递,才发生风险转移。也就是说,在签收前需由商家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于快递公司与卖方在交付义务上具有一致性,需要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魏先生有权将快递公司与卖方作为共同的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典型案例:刘女士用某快递寄了一台电脑,当时买了保价4500元。可是,因为快递公司的单方面原因,电脑摔坏了。在沟通赔偿问题时,对方只答应赔付1500元。几经周折,快递方面不愿意赔偿原价,只赔付2000元。
主持人:买过保险后快递公司的赔付比例应该怎么计算?
阮 磊:如果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起诉快递公司,要求赔偿。快递公司提供邮寄服务,并向刘女士收取了快递费用、保价费用,快递公司应妥善送达邮寄物品。邮寄物品送达时已经损坏,除非快递公司能举证证明该毁损事实系由寄件人或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或者举证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否则快递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故可以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500元。
典型案例:小崔以1.2万元的价格售出一件茶盘,其通过某快递公司寄件时填写保价金额为1.5万元,后茶盘在运输过程开裂且无法修复导致全损,小崔遂起诉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其1.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令快递公司赔偿小崔1.2万元。
主持人:邮寄快件时保险金额是不是越高越好?
阮 磊:部分消费者认为,当快件出现损毁、灭失时,如果购买了保价服务,快递公司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但是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因此,当保价快件损毁、灭失时,应当按照寄件人与快递公司约定的保价规定进行赔偿。快递公司的保价规则通常为最高赔偿限额规则,赔偿金额需要考虑快件的损坏程度,以商品实际损失或保价金额为上限,并非一定和保价金额相同:如果托运物是全部损毁、灭失,即全损情形下,快递公司会按照托运物的实际损失金额或者保价金额二者较低的进行赔偿;在托运物部分损坏时,快递公司通常会按照保价金额和托寄物实际损失比例进行赔偿。因此,建议寄件人按照托寄物实际价值填写保价金额,以免多支付不必要的保价费用。
典型案例:小赵将一台价值11800元的莱卡偏光显微镜交由某快递公司邮寄,显微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小赵遂起诉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快递公司辩称,小赵下单时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只同意按照七倍运费,赔偿小赵532元。
主持人:邮寄快件有无保价对获赔金额影响大吗?
阮 磊: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本案中《电子运单条款》即为双方的意思自治约定,故应该按照该约定确定赔偿金额。由于快递公司通常会在运单条款中约定以运费的数倍(通常为一到九倍)作为未保价快件的最高赔偿限额,因此,虽然并不只有选择了保价服务才有权获赔,但是针对价格昂贵的物品,寄件人要养成良好习惯,填写寄件单时应详细描述托寄物的名称、性质等关键信息,并尽量选择足额保价服务。这样一方面可以提示快递公司注意货物安全,避免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另一方面可以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按照保价条款进行索赔,防止出现案例中小赵的获赔金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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