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子女不能以父母偏心为由拒绝赡养

发布时间:2023-11-06 17:15:11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有一种幸福叫作你养我长大,我陪你变老。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在子女教育和成长上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甚至对子女偏心对待。那么,如果父母偏心对待子女,子女能否拒绝赡养义务呢?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典型案例:赵老先生跟小儿子住在一起,因他无劳动能力且身患多种疾病,小儿子的工资又不足以支付其所有的医药费,遂将自己的女儿赵女士告上法庭,诉求赵女士每月给付自己赡养费 500 元。赵女士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称,自从弟弟出生后,所有好吃好穿的都给了弟弟,并且当年她出嫁的时候,父亲没有给过一分钱,所以拒绝向赵老先生支付赡养费。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故判决支持赵老先生的诉讼请求。

主持人:父母偏心对待,是否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

阮  磊:《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法律虽然规定父母与子女具有互相扶养的对等权利义务,但是这并不是说这两个权利是必须“等价交换”的,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对其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作为自己履行赡养父母义务的前提。因此,子女对老年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得以此为由予以免除。在本案中,赵女士父亲已经将其抚养成人,只不过在尽抚养义务的过程中存有严重不公问题,严重偏向其弟弟,但这些都不能构成免除赵女士作为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法定理由,除非其父亲犯有严重伤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如有虐待、遗弃子女等的情形。综上所述,赵女士不能以父母偏爱为由拒绝赡养老人。

主持人:有一定经济基础的父母偏心对待子女,子女可否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阮  磊:《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赡养义务主要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及精神上的慰藉,医疗及护理,以及其他义务。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是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的,只要父母要求子女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子女就应当履行赡养义务。父母经济困难与否只影响赡养费数额,而不能决定赡养义务的有无。故如果老人有经济来源,具备一定经济基础,子女也不得以此为由抗辩。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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