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随着我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养老机构迎来了发展高峰期。到养老机构养老,成为越来越多家庭的选择。那么,如果老人在养老机构受伤,养老机构和护理机构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年逾八旬的周老太住在养老院,平时由护工孙某照顾。由于周老太屡次骂人导致双方相处不睦,某日周老太从走廊走回自己的房间途中,又与孙某发生争执。情急之下孙某掏出手机进行拍摄,周老太出手阻止后孙某仍未停止,双方推搡导致周老太摔倒、腰椎骨折。事发后,周老太家属向养老院索要现场视频,却被养老院以视频丢失为由一再拒绝。于是,周老太家属以养老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未妥善提供养老服务为由,要求养老院承担自费医疗部分及护工费等共计5万余元。养老院称,原告提出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赔偿,己方不存在违约行为,老人摔倒在地系因老人谩骂护工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并非养老院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养老院及时安排医护人员救助并通知家属,已尽到相关义务。
主持人:本案中,养老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阮 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类纠纷中,养老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结合实际案情来认定,重点审查养老机构是否对其服务对象尽到了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且该义务是否达到法律法规或者操作规程所要求的通常注意程度。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种是由于老人自身原因造成伤害,养老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老人自行承担责任;第二种是因养老院照顾不周、服务不到位等导致老人受到伤害,由养老院承担责任;第三种是养老院和老人都存在过错,则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中,孙某行为系职务行为,应当由养老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养老院与周老太均有过错,应该根据过错程度,结合医疗费用按比例承担责任。
主持人:养老院的“免责条款”是否能免责?
阮 磊:许多养老院在接收老年人入住时,都会要求家属签订《附加协议》《免责协议》等类似文件,将因行走不稳跌倒等情况导致老人出现伤残、死亡意外作为免责条款。《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养老机构主要是针对其特定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行为,为服务对象提供适格陪护人员、参照相关服务流程提供安全保障是其应尽的合同义务。其中,当然包括对于生活自理及健康状况存在一定问题的服务对象,应给予更多的关注,防范其因自身机体功能不足而造成人身损害风险,对跌落、摔倒等突发情况应制定防范预案等。故养老院通过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无效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若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法证明危险发生时及时制止,防止后果扩大化,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养老院拒绝提供监控视频记录是否违法?
阮 磊:入住养老院的老人,部分是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有的还患有老年痴呆症等认知方面的疾病,对于自己如何受伤,往往无法陈述清楚。实践中,老人摔伤往往就是一瞬间,通常缺乏目击证人,对受伤的原因难以举证,而老年人的家属对养老院在管理或护理老人、事发后的救助方面是否存在过错责任也难以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同时,《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妥善保管视频监控记录。即养老机构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是其法定义务。据此养老机构不仅要在公共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施,还要确保视频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若养老院拒不提供监控视频记录,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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