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 持 人: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问题往往成为争夺的焦点,但婚姻关系的解除,仅是夫妻双方感情的终止,而非孩子失去父母任何一方的开始。那么,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还要继续吗?本期举案说法我们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江某与钟某于2009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江某俊。2011年9月2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约定儿子江某俊由母亲钟某抚养,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钟某以种种理由拒绝让父子相见。更为严重的是,钟某无工作,租住在廉租房内靠亲人接济为生,常年闭门不出,也不让江某俊上学读书。江某曾于2015年6月8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后撤回起诉。为了孩子的成长,2016年10月11日江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江某俊抚养关系,后经法院主持调解,江某与钟某达成和解协议,江某俊抚养权依然归钟某,江某俊的生活、教育所需费用均由江某承担。江某按约履行了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但是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仍拒绝送孩子上学,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2018年3月,原告江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是家长的义务,为保护江某俊的受教育权,保障其健康成长,法院在事实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依法变更江某俊的抚养关系。
主持人:法律上对离婚家庭进行家庭教育都有哪些规定?
阮 磊: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可见,对于离异家庭来说,孩子的教育需要双方的共同参与。离婚夫妻之间应该在共同保障孩子物质生活的基础上,相互配合进行家庭教育。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承担起日常的教育责任,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定期探望、陪伴孩子,多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更多地参与到孩子的日常学习和生活当中。同时,也要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单亲家庭的孩子心理较为脆弱,情感需求也更加强烈,父母亲应多和孩子谈心,及时纾解孩子心中的抑郁情结,给孩子足够的安全感。对于离婚家庭来说,孩子的家庭教育更加有难度,需要孩子的父母亲配合起来,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主持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阮 磊: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时,均可以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因此,人民法院在判决变更时,一般会考虑以上情况。本案中钟某拒不履行调解书约定义务,仍拒绝送孩子上学,属于不尽抚养义务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故江某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
主持人: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教育费用如何解决?
阮 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教育费用应当包含在抚养费用当中,但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后,是否要承担子女其他高额费用,比如高额的教育费用?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外另行主张的大额子女抚养费用请求是否应予准予,首先,应当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该请求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利益及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考虑该请求是否属于因未成年人合理需求而实际产生的支出;最后,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与实际负担义务,相应费用若由一方负担是否会导致父母双方义务负担的不平衡。固定数额抚养费中已经包含子女日常的教育和医疗支出,但如果遇到子女突发疾病或者子女接受必备教育而产生的大额支出,父母双方应共同分担。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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