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购买盗版电子书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3-09-25 11:21:07     来源:甘肃法治报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

本期主题:信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阅读习惯的改变,如今购买和阅读电子书的用户越来越多,涉及电子书著作权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在网上购买盗版电子书是否构成侵权?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廖某于2012年注册成立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廖某在南昌市青山湖区一写字楼内,以南昌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名义在某宝网注册网络店铺。廖某在该店客服平台上销售《股票视频教程大全》《炒股教程》《新手炒股软件技术培训入门到精通》等文字作品,待用户购买后为其发送百度云链接(注册的账号和名称都叫“某课网”和“某课教育网”),供用户下载大量PDF版本的电子书籍。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廖某通过该网络店铺向他人销售侵权复制版《股票操练大全》等PDF版文字作品从中牟利。

主持人:用户的购买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阮 磊:购买盗版电子书用于自己学习和研究,不违法。我国《著作权法》一共规定了著作权人的13项财产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出租、传播、演绎等行为。显而易见,用户“购买”行为并不包含于上述行为之中,因此购买盗版电子书这一行为本身是不违法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仅仅说的是“购买”不违法,而后续行为仍然会受到法律的限制。比如说购买后分享给他人,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主要禁止的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让某件作品可以随时随地在网络上被广大网民获得的行为,如果在网上分享盗版书则侵犯了这项权利。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下载”行为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那将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的行为自然也是侵权行为,并且分享者是不可以主张“合理使用”的,因此,购买后类似于分享的后续行为是构成侵权的。

主持人:用户购买电子书所在的某宝平台构成侵权吗?

阮 磊:这种情况视某宝平台的态度而定。某宝平台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商,不同于当当等自营平台,为用户提供的是“电子公告服务”,即为卖家提供发布信息的条件,并为买家提供搜索途径,便于找到需要的产品。某平台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淘宝提供了优质的网络服务,帮助这些卖家实施侵权行为,这在法律中被称为“间接侵权”。但是,我国法律规定了适用于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也可以简单理解为我国的“避风港规则”,为网络平台提供免责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平台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将要承担连带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也作出了类似规定,只要类似于某宝这样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发来的通知书的合理期限内断开链接,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主持人:著作权可以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阮 磊:《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有: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等。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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