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烈日炎炎,总有一些人会跑到野外池塘、小河等开放水域游泳、戏水,往往因为安全保护措施不当,导致溺水事故多发。那么,游玩时溺水伤亡,法律责任如何界定?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1
16岁的小李约同龄的小张和17岁的小王到附近的水库游玩。小李提议一起下去戏水,小王称自己不会游泳,然而小李仍继续坚持要求。随后,三人下水游玩,由于对水库水情不了解,小王溺水身亡。
主持人:这个案例中,小王的父母有没有责任?
阮 磊:学生暑期溺水伤亡多与家长监护不到位有关。《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也有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在案例中,小王17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过监护人同意,擅自与16岁的小李、小张到水库游泳,导致不幸溺水死亡。小王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小王具有监护、看管、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而小王的父母疏于教育和监护且放任小王外出玩耍到水库游泳,导致悲剧发生,可见其父母并未对小王尽到监护、看管的义务,应当对小王的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照看好自己的孩子,担当起孩子安全守护者的责任。
典型案例2
潘某某系某中学住校学生,因中考和端午节放假,潘某某按学校规定向班主任申请了请假条,班主任批准。当天,潘某某所在班级老师还结合学生溺亡实例进行了防溺水教育,但潘某某离校后便与两位同学相聚水库游泳,结果因下水后失去控制溺水身亡。
主持人:这种情况学校会承担责任吗?
阮 磊:本案损害的发生为潘某某在学校放假离校期间,邀约同学游玩,在水库游泳过程中,因自己疏忽大意,未尽到谨慎注意安全义务,不慎滑入水中溺水身亡所致。潘某某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学校来说,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中学作为受害人所在学校,在提醒、管理方面仍有加强和提高的地方,对损害结果应给予适当补偿。
典型案例3
2021年,小王与玲玲(成年人)、小蒋(未成年人)三人结伴前往溪边游玩。玲玲在堤坝上戏水期间不慎被水冲走,小蒋发现后立即告诉小王,小王立刻尝试施救,因水流较急玲玲很快被水冲远,最终溺水身亡。
主持人:这个案例中,同行人该不该担责?如何担责?
阮 磊:玲玲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具备一定的判断力,但其仍在自己不会游泳且河道湿滑、水流较急的情况下,无视危险也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就自行坐在堤坝上玩水,最终导致不慎被水流冲走溺水身亡,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小王作为玲玲的结伴同游者,明知玲玲不会游泳,仍将其带至堤坝上并放任其独自在堤坝上玩水,未能全面履行风险提示及照顾注意等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但在事故发生后,小王积极采取施救行为并配合相关机关进行搜救,可适当减轻其责任。小蒋是被小王带来游泳,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玲玲被水冲走后,及时告知小王并报警,已经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不应对其苛责。
典型案例4
因天气炎热,7岁的豆豆强烈要求妈妈带他去附近的游泳馆游泳。妈妈不善水,就帮豆豆一个人购票,自己在站台上等待。豆豆学会游泳已经两年,妈妈对他也很是放心。结果在中途去完洗手间回来后却发现豆豆溺水了。
主持人:在游泳馆游泳溺亡,谁来担责?
阮 磊:首先,游泳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体育项目。我国《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中设定的国家标准对游泳场馆人员配备、设施设置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游泳场馆经营者对游泳者负有高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严格依法配置人员及设施以保障游泳者人身安全。而从本案豆豆溺水时救生员没有及时发现、及时抢救导致豆豆死亡的情节来看,游泳馆是存在过错的,场馆经营者对豆豆的死亡结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依法对其家属承担相关赔偿责任。其次,豆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未成年人,在游泳过程中,家长作为监护人也应当尽到监护义务。豆豆妈妈放任豆豆一个人进游泳池游泳,中途还独自离开上洗手间,留下豆豆在游泳池玩耍,也是没有尽到看护义务,也需要承担部分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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