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提前还贷”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3-08-17 17:43:19     来源:甘肃法制报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 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眼下,“提前还房贷”在不少社交平台成为热议话题。那么,提前还房贷是不是有前置条件?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本期举案说法我们聊一聊这个话题。

典型案例:2019年1月,市民张先生以32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普通住宅,在付完140余万元的首付款和各项税费后,以等额本金形式向银行借贷192万元,借款期限25年。2022年底,张先生为减轻还款压力,向银行提出了提前还款80万元的请求,却被对方告知需要支付3个月利息的违约金,排队等候两个月,同时需要到开户行网点亲自办理。

主持人:张先生想提前还款违约吗?需要支付银行违约金吗?

阮磊:张先生想要提前还款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依据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来判断。《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规定,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贷的违约责任条款,那么提前还贷则不构成违约,也无须支付违约金。如果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提前还贷为违约行为,约定了一定比例的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可能构成违约,须按照合同中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所以,张先生提前还款会不会构成违约需看贷款合同的具体约定。

主持人:如果银行拒绝提前还款,张先生应该如何提出诉请呢?

阮磊: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购房人要求提前还贷等同于提前结束借款期限,实际是对双方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变更。《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因此,在银行未同意的情形下,张先生要求提前还贷,实际属于单方要求变更合同,需提起变更之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可见,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未对提前偿还贷款的情况进行约定,也未能协商一致,那么在不损害银行利益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拒绝张先生提前还贷。张先生有权到法院起诉银行接受其提前还款,如果银行举证证明张先生的提前履行行为增加了费用,那么银行可以依据上述规定主张由张先生负担此项费用。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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