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近年来,即时通信软件迅速发展,表情符号顺势成为了绝佳的表意工具。表情包虽好,可一旦使用不当将会产生歧义,甚至带来很大的麻烦。那么,本期《举案说法》我们来聊聊不当使用表情符号会引发哪些法律纠纷?
典型案例:2022年12月22日,郭某某在微信上与刘某云商量其子刘某伟借款的还款事宜,郭某某发微信消息要求刘某云成为其子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对此消息刘某云于12月24日回了一个“OK”的微信表情手势。后因借款人刘某伟并未偿还欠款,郭某某于2023年1月6日将刘某伟和其父刘某云一同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云对原告要求其作为被告刘某伟借款事务的债务担保人的微信消息回复“OK”的微信表情手势,表明其同意作为此笔债务的担保人,其有义务在被告刘某伟逾期未偿还借款时承担借款偿还责任。
主持人:当事人使用具有明确指向性含义的表情符号时,能否认定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阮磊:《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章关于合同的订立部分,明确要约和承诺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微信表情有时也可起到表达承诺的作用。譬如在本案中,当事人郭某某向刘某云发出要约,刘某云回复表情,现双方都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那么这个表情就被法院认为是刘某云对郭某某提出的要约所作出的承诺。
主持人:除微信自带的表情外,使用表情包会引发法律风险吗?
阮磊:使用表情包可能会引发以下法律风险:第一,如果将表情包商业性使用,出于商业目的制作、传播侵权表情包,或将他人享有权利的表情包进行商业性使用,若未经授权、未向权利人支付报酬,即便是少量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第二,如果是“恶搞”真人表情包,使用、传播真人形象的同时还恶意丑化他人形象,贬低他人人格,降低他人的社会评价,可能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名誉权。同时,好友之间频次不多、传播范围极为有限的日常交流、转发,一般不会认定构成侵权。但大量使用或传播,已经影响到原权利人了,仍需获得许可或支付报酬,不能因为权利人尚未追责就认为可以随意使用。
主持人:如果是“真人”表情包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使用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阮磊: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的表情包属于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近年来,涉及表情包侵权的案例不断增加,未经授权使用网络表情包作品的行为,可能会涉及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修改权、改编权等。在日常生活中,网友使用表情包时需注意以下问题:第一,警惕跨运营平台使用表情包的侵权风险。很多平台拥有一些表情包的版权,会免费向用户提供使用,这种使用是基于用户协议中的授权,用户使用时应当严格按照协议中的约定,跨平台使用往往会超出授权范围。第二,使用表情包时,要保证作品完整性,不得随意修改表情包。无论是修改表情包,还是在表情包上进行二次创作,均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第三,正确认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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