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奶奶有没有隔代探望权?

发布时间:2023-07-31 14:17:41     来源:甘肃法制报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现在的家庭结构中,多为父母上下班忙于工作,爷爷奶奶帮着抚养教育孩子,给孙子女投入大量的精力、财力,这是十分常见的。那么当子女的婚姻破裂时,爷爷奶奶要求探望孙子女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投入的抚养费能否要求父母偿还?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话题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束老伯夫妇的儿子与李女士结婚后生下孙女欣欣,之后儿子病故。束老伯夫妇与李女士为遗产分割产生矛盾并诉至法院,遗产分割案件尚未办结,双方又为欣欣的探视权再次发生矛盾。束老伯称,李女士为让二老放弃遗产继承,强行带走欣欣并拒绝二老探视的行为是违法的。儿子去世后,孙女欣欣已成为两位老人的精神支柱,且欣欣自小与爷爷奶奶一起居住生活,李女士的行为亦影响了欣欣的身心健康发展。李女士称,丈夫死亡后,束老伯转走了银行存款,探视欣欣另有目的,且双方之间关系较差,不存在就探望事宜进行沟通的条件。

  主持人:在法律上爷爷奶奶有没有探望权?

  阮 磊: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探望权的直接规定仅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对于祖父母的探望权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非直接抚养未成年一方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需要探望的,可跟随父或母一起探望,其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有实现的途径,亦不会造成直接抚养一方的负担。本案中,夫妻一方已经死亡,若狭义理解法条内容,则会导致祖父母在承担失去子女的痛苦后,还无法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明显有违人伦情理。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实践中法院处理民事纠纷时首先会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祖父母探望孙女符合我国民事行为习惯,亦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法院应予以保障,据此,爷爷奶奶有探望孙女的权利。

  主持人:如果可以探望,探望的方式有哪些?

  阮 磊: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探望和逗留式探望。看望式探望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一方指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地点进行探望,如定期、不定期地见面、共同进餐等。这种探望方式持续的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且并未脱离抚育子女一方的监护范围,更加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执行起来更为便捷,但是比起逗留式探望,探望权的权利人与子女的联系和沟通相对而言则不够密切。逗留式探望是指在当事人约定的或者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等。这种方式时间较长,使得探望权人可以与子女进行更加深入的互动和交流。为防止双方关系再次恶化,同时考虑到双方的合法权益,可以对李女士和欣欣的爷爷奶奶进行调解,尽可能选择双方均能接受的探望方式,并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主持人:爷爷奶奶带孙子是否有权要求父母返还必要的抚养费?

  阮 磊: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将孩子交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并不能免除养育孩子的责任。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具有抚养教育孩子的法定义务,而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未规定此义务;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无父母、或父母均无监护能力而自身又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才对未成年人有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否则,在无法定抚养义务情况下对孙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客观上也为做父母的双方带来了利益,属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代为管理的行为。因此代为抚养从性质上看属于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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