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主播后反悔,可以要求返还吗?

发布时间:2023-06-26 16:52:03     来源:甘肃法制报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随着网络直播的日益火爆,除了直播带货外,与观看者进行互动并获取各种形式的打赏,成了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因此,也时常有因打赏主播后要求返还钱款的纠纷发生。那么,打赏主播后反悔,钱能要回来吗?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朱某某自2022年7月开始在某直播平台观看一昵称为“七仙女”主播的直播并打赏,截至同年10月,朱某某在“七仙女”的直播间消费共计8000元。朱某某得知“七仙女”已婚后,认为自己是单身,给其直播平台上刷礼物,是以谈婚为目的,既然“七仙女”已结婚,其接受打赏就构成不当得利,遂请求予以返还。“七仙女”称自己从没有承诺与朱某某谈婚论嫁,也没有误导、诱导朱某某为其刷礼物。法院审理后认为,网络直播平台是开放性的,任何浏览用户均可以观看直播间的内容。朱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打赏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行为。一审判决后,朱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持人:打赏主播后反悔,可以要求返还吗?

阮磊:在本案当中是不可以要求返还的。网络直播平台是开放性的,主播表演的价值由浏览用户单方面决定,浏览用户应当对网络打赏消费具有理智的认知,是否打赏或者打赏多少应根据自身的财力、经济收入等理性决定。朱某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打赏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行为。至于朱某某主张“七仙女”以谈婚论嫁的情形误导、诱导朱某某刷礼的事实,朱某某需提供相关的证据,如与“七仙女”谈婚论嫁的相关证据,向“七仙女”微信转款的记录等,如果无法提供此类证据将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主持人:直播打赏行为形成的是怎样的法律关系?

阮磊:网络打赏分为两个步骤,一是用户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也即充值;二是向主播发送虚拟道具,即打赏。充值行为系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发生,属消费行为。打赏行为系用户与主播之间发生,因发送的道具不具有物或债的属性,故充值、打赏行为系一个完整的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赠与行为的目的在于让利,而非是交换或索取。而在网络打赏行为中却存在着明显的价值交换关系。平台用户之所以会选择打赏某一平台主播,是因为其从主播的表演中学习到了一定的经验、知识、技巧等信息内容。主播的表演可以看作是由主播和平台共同完成的一项服务项目,主播的收益也是从平台获得,因此所谓的“网络打赏”行为实质就是用户为自己所享受的服务买单的过程。

主持人:相较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模式,网络打赏行为的交易模式有何不同之处?

阮磊:一方面是服务内容不同。对比传统交易中“先达成关于特定服务内容的明确合意,再履行合同”的交易模式,在网络打赏行为中,用户在购买虚拟币时达成的合意是“框架性”的合意,即表明其愿意在该平台上购买服务,但是合同的标的具体是哪些服务内容是不清晰的,用户有权在享受了特定的服务内容后再行考虑是否为所享受的该项服务内容买单,形成标的物指向更为明确的合意,即“享受服务在前,达成关于该服务内容的合意在后”。另一方面是交易合意的内容不同。在网络打赏行为中,用户是否选择为所享受的服务内容买单,选择买单的额度又是多少都是由用户自主决定的,存在着很大的自由空间,这与交易标的与交易金额都相对明确、固定的传统交易模式间存有不同。虽然不同用户对同一项直播服务的打赏额度往往存在着差异性,甚至有不少用户会“蹭”服务内容,但是这并不会改变网络打赏行为中存在的价值交换关系。换言之,对于那些心甘情愿为直播内容买单的用户而言,其仍是实施了消费行为而非是赠与行为。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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