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但未成年人正处于辨认和控制能力相对欠缺的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外界诱惑,如果不加以正确引导,很容易沾上不良习性。那么,哪些场景需对未成年人特别注意呢?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场景一】拒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
典型案例:初中生小明与他的小伙伴小鹏、小天想去网吧切磋一下游戏技术,于是趁着自习课的时间偷偷溜出学校,进入了学校附近的一所网吧,他们告诉老板自己还没有身份证,但是网吧老板为他们提供了成人身份证,让他们进入。
主持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阮 磊: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网吧、酒吧、KTV以及其他营业性娱乐场所属于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因此,小明、小鹏和小天进入网吧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这位网吧老板私自让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行为也违反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有关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况严重的还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
【场景二】拒绝带领未成年人吸烟
典型案例:小涵是一名中学生,一天在家做作业的时候,看到爸爸正在抽烟,一时心动,便跟爸爸说自己想要抽烟。爸爸欣然同意了。居委会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对小涵爸爸予以劝诫、制止,但小涵爸爸还是把烟塞给小涵,于是居委会向公安机关报告了该情况。
主持人:关于未成年人吸烟有哪些法律规定?
阮 磊: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吸烟、饮酒都属于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一般违法行为,小涵不仅不应该抽烟,还要劝诫爸爸不要再抽烟,因为吸烟有害健康。而小涵爸爸给小涵吸烟提供便利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因此,公安机关得知这一情况后,可以对小涵爸爸依法予以训诫,并责令小涵爸爸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小涵爸爸更要以身作则,积极履行监护和监督职责,及时制止小涵出于猎奇抽烟的行为,并对小涵加以管教和指导。
【场景三】拒绝未成年人阅读观看不良读物和视频
典型案例:天天是一名13岁的初中生,他的父母一直很忙,平时没有时间照看他。偶然间他在网上打开一个直播,里面全是一些暴露的淫秽小视频,因为从来没有接触这些事物,渐渐地,天天变得不能控制自己,不能分清现实和虚拟世界。一天晚上,他在路上试图对一名年轻女性实施侵犯。
主持人:如何引导未成年人远离不良信息?
阮 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良行为包括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内容。在本案中,天天由于缺少来自父母、学校以及社会群体的关爱,没有接受过生理卫生健康知识,出于好奇,被色情视频吸引差点酿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可以看出,导致天天误入歧途的原因是缺少父母的关心、学校卫生教育的缺位及社会的积极引导。
为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九条至三十七条逐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的制止与管教义务;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制止与监督义务、学校的管教义务以及一切必要的救助义务。
【场景四】杜绝在学校周边设立具有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
典型案例:王某与刘某某在某小学附近门市内,放置了3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供他人赌博。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违法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
主持人:学校周边设立具有赌博性质的娱乐场所有哪些危害?
阮 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教育机构是培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场所,不仅要净化校园环境,也要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本案中,被告人经营的赌博游戏机与中小学校隔街对望,距离仅百米,极易诱导未成年人沾染赌博恶习,耽误学业,形成扭曲的价值观念,严重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应该严厉打击此类行为,净化校园周边环境,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教育、成长环境。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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