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 持 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个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这些案例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其中第四个典型案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案”,明确了子女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维护妇女权益,明确了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的效力。本期举案说法就此案例所涉及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本期主题:女孩周某在其母亲的安排下与付某相亲。因付某家庭条件较好,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非常希望周某与付某缔结婚姻。在周某明确拒绝与付某交往后,周某母亲强行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表示如周某不同意该婚事就将其赶出家门。周某害怕家庭关系破裂,又担心母亲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并举办婚礼。婚后近一年时间里,双方并未建立夫妻感情,也从未有过夫妻生活。但周某母亲仍不准许周某提出离婚,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审理法院认为,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主持人:受人胁迫而结婚,其婚姻效力如何?
阮磊:《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本案中,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故应该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同时,应当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无效或被撤销的效力在法律效力上具有溯及力,双方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为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主持人:受胁迫缔结的婚姻被撤销后,夫妻双方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如何界定?
阮磊:对于当事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具有配偶身份关系。对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许多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互相扶养的义务、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离婚时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权利等。这些规定对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均不适用。对于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以人身关系为前提的,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对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完全按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处理。具体地说,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所得的财产为一方所有,人民法院就会按共同共有原则来分割处理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另外,因为没有配偶这一身份,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亦没有继承与被继承的关系。
主持人:受胁迫缔结的婚姻被撤销后,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如何界定?
阮磊:从法学理论看,一般认为因为双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我国《民法典》是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撤销而改变,仍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而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例如,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及义务,如果一方抚养子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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