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高利转贷”背后的法律风险

发布时间:2023-03-20 14:36:00     来源:甘肃法制报

受邀嘉宾: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见习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现今生活中,有一部分人先通过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然后又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牟利。然而,高利转贷行为本身存在违法违规性质且具有危害性,搞不好不仅无法达到牟利目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高利转贷”背后究竟有哪些法律风险?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

王某向银行贷款40万元后,又将40万元贷款转借给张某,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后张某共偿还王某利息20万余元,剩余本息未按时归还。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40万元本息,隐瞒了借款真实来源。后经法院主持调解,王某与张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偿还王某借款35万元。后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该案中王某的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且王某向张某转贷的利息高于银行贷款利息,并在起诉前已收取20万余元利息,存在套取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非法获利的违法行为,损害了国家金融机构管理秩序,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对该案裁定再审后,撤销了该案民事调解书。

律师说法

主持人:什么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

阮磊: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指出借人利用自己的贷款额度和贷款条件,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资金后全部或部分转贷他人的行为。绝大部分转贷人未意识到转贷行为的危害及违法违规性质,不仅无法达到牟利目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从银行借贷,然后高利转贷他人,构成套取银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转贷他人非法获利的违法行为。

主持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阮磊:从民事角度来看,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一旦高利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条款当然无效,出借人不能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此类借贷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出借人需返还因借款而收取的利息,借款人也应当及时返还借款。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借款合同的无效,不会影响出借人和金融机构之间贷款合同的效力,出借人依旧需要承担贷款合同的义务。而且,因其违规转贷行为,违背了贷款合同中关于借贷资金实际用途的要求与约定,其违约行为可能根本性地违反了合同目的,而金融机构可以依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要求其提前返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等。

主持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刑事法律风险有哪些?

阮磊:在实际的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利用贷款本金并以高利借出,已然违反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其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首先可能涉嫌高利转贷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其次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以营利为目的向多人转贷的放贷人,还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综上,虽然有的人可能会认为,高利转贷的行为如果是你情我愿,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实际上,高利转贷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信用资金脱离监管或难以监管、资金安全难以保障的后果;也扰乱了国家对资金投向、利率宏观管控等政策导向,破坏了金融秩序,扩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受到否定性评价是理所应当的。因此,高利转贷存在的法律风险很大,如果为了一点小利,最终造成了严重的法律后果,就得不偿失了。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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