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如何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

发布时间:2023-02-05 09:58:34     来源:法治甘肃网

如何理解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

受邀嘉宾:甘肃九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见习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假药不仅不会治疗疾病,还会对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不惜销售假药触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究竟哪些药品被列为假药?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生产、销售假药会承担哪些法律后果?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

2018年至2020年9月,被告人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东省普宁市南亨里其住所内,用中药材首乌、甘草、大茴、土霉素片、磷酸氢钙咀嚼片、醋酸泼尼松等按照一定比例混合研磨成粉,并雇用被告人李某将药粉分包、包装为成品。高某使用“特效咳喘灵”的假药名,编造该药粉为“祖传秘方”“纯中药成分”,主治咳嗽、肺结核、哮喘、支气管炎,并以每包25元至4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86万余元。李某还从高某处低价购买上述假药并加价销售给被告人黄某等人。经江苏省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为假药。

律师说法:

主持人:什么是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假药”?消费者们如何辨别假药?

阮磊: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为假药。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变质的;被污染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按假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高某在中药中掺入了多种西药并冒充纯中药销售,属于“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经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假药,故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

消费者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辨别假药:第一,看药品批准文号。自2003年6月30日起,一律使用国药准字1位拼音字母8位数字为批准年号及顺序号;假药常使用废止批准文号或假批号。第二,看药品生产批号和有效期。合格药品的包装上都有激光打印的产品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三者缺一不可;假药常有缺顶或油印粘贴的批号、日期。第三,看药品生产厂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所有药品外包装或说明书内要详细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网址等内容,有的还设辨别真伪查询专线电话,便于患者联系查询;假药的这些项目不齐全或会编造假信息。

主持人:哪些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

阮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一切制造、加工、配制、采集、收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以某种原材料制造、加工成不合格药品,采集非药品充当药品,将他种药品充当此种药品,收集禁止使用的、变质不能药用的物品或被污染不能药用的物品充当药品等,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例如,以生产、销售假药为目的,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等,均属于生产假药的行为。一切向不特定或者多数人有偿提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销售的方式既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是秘密的;既可能是批量销售,也可能是零散销售;既可能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对方;有偿转让假药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利益;既可能是在交付假药的同时获得利益,也可能是先交付假药后获取利益或者先获取利益后交付假药。假药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生产的,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销售的对方(购买者)没有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从境外或者异地代购特定药品交付特定个人的,即使提高了药品价格,也不应认定为本罪的销售假药。

主持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会受到何种刑罚?

阮磊: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关系到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国家对其生产销售采用严格的管理制度。没有得到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配方,不要私自进行生产销售。很多人认为类似高某的这种行为,最多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了事,殊不知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药品生产、销售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如果为了私利而危害他人,国家法律是绝不允许的。

责任编辑:高富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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